茅盾作品被拍卖,竟牵涉出这么多著作权版权问题

2019-11-08     建筑著作权

茅盾先生于1958年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后手稿原件被张晖持有。

2013年11月13日,张晖委托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涉案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预展过程中,经典拍卖公司展示了涉案作品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涉案拍品的宣传册。

拍卖结束后,经典拍卖公司仍在互联网上持续展示涉案手稿,直至2017年6月才将其删除。

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系茅盾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其认为张晖和经典拍卖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手稿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经典拍卖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手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经济损失10万元。沈韦宁、沈丹燕、沈迈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实务中,一些有价值的文创作品,如美术作品、书法作品等的流转,均是通过拍卖公司拍卖进行交易的。拍卖时交付拍卖的委托人若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作品的物权所有者和著作权人主体分离时,拍卖公司的哪些行为可能会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本判例中的拍卖公司将未经发表的美术作品拍照上传至网络,并将照片缩印在宣传册上的行为侵害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拍卖公司作为接受物权人委托的拍卖方,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规范尽职地进行拍卖活动,审慎避让著作权人的权益。​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y3UiTW4BMH2_cNUgPTf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