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

2019-12-16     建筑著作权


裁判要旨

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其是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的表达,其中包含有源于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这种美感仅仅来自于图形本身,与图形所描绘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实用功能等无关。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建造的工程实物已经不能再体现工程设计图中图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过程不是一个再现图形作品科学美感的过程,而是实现工程设计图中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的过程,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不侵害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权。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李自柱、巫霁、裘晖

书记员谭雅文

当事人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5月31日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2268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琦,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爱军,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喆,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李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永江,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力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建英,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习卫红,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简称水韵园林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泰和通公司)、被告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水韵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琦及委托代理人康爱军、孟喆,泰和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永江,华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建英、习卫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水韵园林公司起诉称:华联公司聘用泰和通公司作为其新光天地商场装修改造工程的总承包方。该工程中有一处水景水幕项目,泰和通公司仅有国外设计师的概念想法图纸,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及各个环节深化设计后才能施工。泰和通公司为此找到我公司。我公司在泰和通公司上述概念想法图纸的基础上,经过大量改进和深化设计,完成了整体水幕成品的设计图,并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该设计图。但泰和通公司收到设计图后却提出与我公司终止合作,并将水幕工程交给其他公司施工,且在施工中实际使用了我公司的设计图。我公司创作完成的设计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作品,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设计图建造水幕工程的行为侵害了我公司对该设计图享有的复制权,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公司现请求法院判令泰和通公司、华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5万元、律师费1万元、交通费8000元、著作权登记费1600元、知识产权服务费3000元、公证费1270元。

被告辩称

泰和通公司答辩称:水韵园林公司向我公司提交的设计图不是全套图纸,无法用于施工,无任何价值,不构成作品;我公司委托广装(北京)装饰有限公司(简称广装公司)对涉案水幕工程进行了设计并施工,并未使用水韵园林公司的设计图,我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应为我公司与水韵园林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是著作权纠纷,水韵园林公司无权提起侵害著作权诉讼;水韵园林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水韵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联公司答辩称:本案应属于泰和通公司与水韵园林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不是侵害著作权纠纷,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当承担责任;水韵园林公司未举证证明我公司的水幕景观使用了其主张权利的设计图;我公司仅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参与水幕景观的设计与施工过程,故即使泰和通公司使用了水韵园林公司的设计图,我公司也不存在过错;水韵园林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依据,且其主张的损失与泰和通公司委托广装公司对我公司的水幕景观设计和施工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水韵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泰和通公司接受华联公司委托对华联公司"新光天地"商场B1F水幕和时尚区道具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就水幕部分,华联公司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其委托英国设计师于2013年11月27日设计完成的概念图纸。后,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就此签订了《制作安装合同》,约定泰和通公司须按华联公司确认的设计图及样品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并按华联公司要求在指定地点完成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如有必要,经与华联公司确认后,应及时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华联公司的设计图、效果图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华联公司,泰和通公司应将全套设计图、效果图交付给华联公司。

就上述装修工程中的水幕部分,泰和通公司又委托水韵园林公司在上述概念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化设计,双方还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1月15日签订合同,委托水韵园林公司就该水幕工程进行了两次模拟样板实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该两次模拟样板实验合同。

2015年1月4日,泰和通公司向水韵园林公司索要涉案水幕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次日,水韵园林公司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部分设计图。1月7日,水韵园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全部设计图纸,共计28页。水韵园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即该设计图。该设计图与上述英国设计师所设计的概念图纸相比,两者在图形的点、线、面以及图形结构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随后,泰和通公司和水韵园林公司就该水幕工程价款及签约事宜进行了磋商,但未磋商成功,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合同。

2015年1月16日,泰和通公司与广装公司就涉案水幕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泰和通公司委托广装公司对涉案水幕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施工。2月15日,该水幕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该水幕工程实物为三段水幕墙,墙体为亚克力材料,墙体上刻有横向的凹槽,水流自上而下从墙体一侧流下,墙体两侧有自上而下垂直悬空悬挂的钢条。诉讼中,泰和通公司提交了广装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做的工程深化设计图纸、竣工图等。

诉讼中,水韵园林公司主张涉案水幕工程实物使用了其设计图的具体内容为:1.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术,即"水幕墙面特定比例、尺寸和槽口的形状"。水韵园林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水幕的最终要求是——让水膜均匀、并具波纹状、无溅水、无分叉、无噪音、且水膜在1-2毫米状态下缓缓下落,形成独特景观。因此,我公司根据墙面的特定材料设计了相应的亚光比例凹槽,决定水膜的变化和整体美观性。其槽口的宽度、深度、形状、槽口与平面的比例大小在整个水幕的出水流量和流速相互呼应,才形成现在的水幕效果。"2.水幕墙使用了亚克力材料;3.水幕墙表面的钢条形状及安装方法,即"直线形状钢条、悬浮式安装、与水膜分离、互不干扰"。水韵园林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既不影响造型变化的同时,又不会破坏水膜的稳定运行,因此不会导致水膜分叉、断流、贱水,同时又不改变原概念思路。在安装形式上,又经过精心设计与上面出水系统、下面回水系统互不干扰,美观统一。因此,本项技术措施我们完全、彻底改变了被告的思路想法,才得以达到最佳效果。"4.水幕出水技术措施,即"4台水泵控制、多条分支供给、每块水幕的压力、流量可以独立调节、水平点独立处理"。水韵园林公司对此进一步解释:"因此使用设备简化、水膜均匀、不会导致一个点故障,整体瘫痪。同时设计了提供出水的各处管路管径的差异变化、连接方式、特殊情况下管路以钢丝软管连接、以及维修和调节阀门的处理技术等等。"5.供水措施,即"供水泵为4台、品牌为格兰富、卧式安装、63毫米管径、管道型,由水箱取水(而不是现场直回水)为整个水幕供水循环。"6.整体水质处理技术,即"纯水净化(RO纯水设备)、循环水过滤(介子沙钢两套设备)、水体变质防腐处理(紫外线杀菌设备)";7.水幕基础及水池部分,即"采用不锈钢板焊制两层水池、内池更改为300mm宽并偏离一侧安装、外水池也是不锈钢板焊接,即便有少量贱水也会马上回水至机房水箱。并包含内外精确的水量计算设计、外沿与地面水平,具备了凹陷存水的回水性能";8.机房的选址及使用面积;9."单面流水"达到双面效果的设计。水韵园林公司据此认为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设计图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认为水韵园林公司主张的上述内容,有的属于英国设计师在其概念图纸中提出的、有的属于模拟试验的结果、有的属于委托方提出的要求、有的属于惯常设计、有的在水幕工程实物中并未体现,故其并未侵害水韵园林公司的著作权。

水韵园林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将其主张的涉案设计图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为此支出了著作权登记费1600元。水韵园林公司将其与泰和通公司之间沟通有关涉案水幕工程事宜的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270元。水韵园林公司还提交了一张知识产权服务费发票,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知识产权服务费3000元,以及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律师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制作安装合同》、概念图纸、《亚克力水幕样板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子邮件、水韵园林公司设计的图纸、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登记的图纸、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尽管绘制工程设计图的目的在于利用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其价值更重要地体现在其中所蕴含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但是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任何思想、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的基本原理,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与其中所体现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操作方法等无关,而是应当体现在其是由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构成的表达,其中包含有源于点、线、面及各种几何图形所传递的科学美感,这种美感仅仅来自于图形本身,与图形所描绘的施工方案、操作方法、实用功能等无关。因此,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应当从图形本身是否被独立创作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和选择方面进行判断,而不是从其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否优劣、能否据此施工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工程设计图作品的保护而言,鉴于其独创性仅仅体现在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故一种利用工程设计图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复制行为,应当考察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是否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体现了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则应当属于对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如果该种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并未体现图形本身的科学美感,而仅仅是实现了图形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操作方法等,则该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复制行为。与根据平面美术作品制造三维艺术品从而能够在三维艺术品中体现平面美术作品的造型艺术美感不同,根据工程设计图所建造的工程实物已经不能再体现工程设计图中图形本身的美感,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过程不是一个再现图形作品科学美感的过程,而是实现工程设计图中所蕴含的实用功能、施工方案、技术方案等的过程,因此利用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如果认为该种行为属于复制行为,必然会导致著作权法保护实用功能、技术方案等的后果,这将有悖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因此,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图作品应当是指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形式使用作品,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工程实物。

水韵园林公司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作品为其接受泰和通公司委托设计的工程设计图。尽管该设计图是在英国设计师概念图的基础上设计形成的,但该设计图与英国设计师的概念设计图在点、线、面及图形结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了水韵园林公司独特的选择和判断。因此,该设计图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设计图作品。如上所述,工程设计图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其图形本身的独创性上,与其所蕴含的技术方案优劣、能否施工无关,因此无论根据该设计图是否能够施工,均不影响其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泰和通公司以涉案设计图无法用于施工、无任何价值为由否定其构成作品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现有证据未表明水韵园林公司与泰和通公司对该设计图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故涉案设计图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水韵园林公司。

本案中,水韵园林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是该两公司根据涉案工程设计图建造了涉案水幕工程实物,从而侵害了其对涉案工程设计图享有的复制权。如上所论,按照工程设计图建造工程实物的行为不属于复制行为,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故水韵园林公司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另外,从水韵园林公司主张侵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其提出的水幕形成的基本核心技术、水幕墙使用的材料、水幕墙表面的钢条形状及安装方法、水幕出水技术措施、供水措施、水质处理技术、水幕基础及水池部分、机房的选址及使用面积单面流水设计等均属于实用技术、操作方案等思想层面的内容,并由水幕所要实现的流水效果所决定,故即使泰和通公司建造的涉案水幕工程实物中体现了水韵园林公司主张的这些内容,也不构成对水韵园林公司涉案工程设计图作品的复制,其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主张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因此,本院对水韵园林公司认为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侵害了其对涉案工程设计图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并据此要求泰和通公司和华联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39元,由原告北京水韵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审 判 员 巫 霁

代理审判员 裘 晖

二O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雅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RbTuG28BMH2_cNUgDfX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