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后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自动投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1月27日潇湘晨报报道,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在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
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案件描述挺有意思的,感觉这个案子貌似暗合了陈兴良教授的观点。 陈兴良教授在《正当防卫论》一书中说,如果在不法侵害实行过程中,因故停止,但仍然存在对本人的人身的严重威胁,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他还在书中举了一个例子: 一对男女婚外情怀孕,男的叫女方打胎,但是没得逞。为了保住面子,他想要杀死女方。在女方到野外后,他趁女方不备,把她推倒在地,并且掐她脖子。女方苦苦哀求,说让她把话说完再死。男方觉得没啥问题,于是松了手,但是仍然骑在女方身上。女方说能不能在发生一次性关系?男方同意了。
在男方宽衣解带之际,女方拾起一块带棱角的石头砸死了男方。 这个案子跟陈兴良教授举的例子有点类似:都是在发生在无人的野外,女方都孤立无援;都是强奸、杀人这类严重暴力犯罪;都是在不法侵害过程中,有暂停,这个案子双方对峙了两个小时,期间许某还有求饶。 但是因为仍然存在对本人的严重暴力威胁,所以周某某仍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个案件,可以说检察院在判断正当防卫的时机方面,有所松绑。
但是,话又说回来,由于司法裁判活动并不是解数学题,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换个检察官,未必不会以为不法侵害已经中止,从而周某某不构成正当防卫。 毕竟案件描述中还有“求饶”、“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等不利于认定正当防卫的事实。
为什么检察院认定是正当防卫?
答案: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农妇的行为充分满足了“特殊防卫”的条件!本案中,男子要强奸农妇,农妇在反抗中,用软管将男子颈部缠绕住,将男子控制住。这一系列行为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即
1.“强奸”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2.农妇具有防卫意图,为了反抗男子,自己免受侵害,
3.农妇勒死该男子是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
有人会问:“双方僵持了两个多小时,期间男子都求饶,农妇还把他给勒死了,这算不算防卫过当呢?”其实不算,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对于“强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适用特殊防卫。也就是说,对于这类侵害行为实施人,即使将他们杀死,防卫人也不用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农妇就属于这种情况,同时,该女子因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她也不用承担死者家属的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这起案件作为今年“正当防卫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对社会有着极大的震慑威力,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不敢再作恶!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中,我们确实能发现诸多疑点。
譬如被侵害人是如何在第一次冲突时占据主动权的。由于我们无法去实地考察无法确认这根软管(凶器)取自于何处。
譬如被侵害人在说服行为人送其回去后又如何再起冲突的。从案发到事发地点将近两小时的过程中,驾驶三轮车到达了何处?为何是在那个地点发生的冲突,而不是在其他地方,那个地方意味着什么?
譬如在三轮车上行为人将近半小时甚至一小时都没有反抗?
譬如撕打的痕迹就一定是实施强奸行为吗?是否有其他证据应证?
回到第一案发地点了解案发现场才能有利于了解案情真相拨开迷雾,回到最后的案发现场有利于揭开行为人死亡的原因。我们要明确找到撕打痕迹不一定就是强奸,强奸一定会有撕打痕迹。
由此来看,我们无法做过多推测性的言论。不过从本案整体上来看,检察机关能在强奸案上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极大的勇气和胆量,需要经受得起外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推敲和检验。
当然、在受到侵害时,请女孩子们一定要奋起反抗,有绳子,水管的话就和这个姐姐一样勒住对方脖子死不松手,有刀,尖锐棒状物就瞄准对方眼睛,颈动脉,腹部刺,包里有自行车U型锁或羊角锤就瞄着对方太阳穴砸。为什么眼睛太阳穴颈动脉这些部位叫弱点,就是因为一旦狠狠击中就是无视力量体型差距的绝杀。
不要在生死关头考虑过度防卫,判刑的问题,记住一个原则,宁见法官,不见法医。请问你是想被强奸到肠子都被拉出来,一辈子挂粪袋度日,被殴打折磨致死,还要被周围人当笑料,还是杀了对方无罪释放或者最多因为过度防卫判五年?
遇到强奸犯跑不掉的话就要把对方当成非人,怪物,克服一切心理障碍下死手,因为在强奸犯眼里,女性是非人,所以他们能够无所顾忌的伤害对方 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强奸犯当成怪物下手。
大家还记得粪坑案
一个妇女干部,上个世纪80年代,冬天的时候,半山腰骑着自行车碰到歹徒
歹徒要强暴她,这个女的发现打不过,叫也没人听得见,于是假装同意,她对这个男的说 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
男的一听挺开心,女的就把男的带到一处平坦的冰面,然后女的对男的说,大哥脱衣服吧
男的一听更开心了,脱衣服。人在脱衣服的时候眼镜就被衣服捂住了,女的顺势一推,把男的推进了粪坑
男的拼命往外爬,女的跺了男的手一脚,男的掉进去,男的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男的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彻底掉进去了
大家觉得这个女的属于什么,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事后防卫。
当年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多争议,有很多人说踩第一脚叫正当防卫,但踩第二脚第三脚就叫事后防卫。
各位想一想什么叫危险排除,什么叫一般人标准,一般人标准你把你自己带入一下,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
我直接拿块砖往他头上砸
结论,综合以上所述证据及案件情况,本案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情形,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检察机关的决定在给予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反映出了当前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趋势,即司法机关越来越敢于和能于认定“正当防卫”案件。 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能够鼓励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实现正义保护。我国当前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说,但笔者一直更倾向于“三阶层”说,即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应当具有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而正当防卫正是一种责任阻却事由,使得行为人能够在公力救济无法到达时通过自力救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