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黄某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求助。
黄某今年32岁,外出务工多年,离异后就留在了这个人生地不熟的城市。一个人的时候,黄某喜欢通过各种社交软件与陌生人谈心解闷,一来二去,黄某结识了一名26岁的女网友白某,两人相谈甚欢十分投缘,很快就在网络中相恋,并以“老公”“老婆”互称。每到各种节日,黄某都会给白某准备惊喜,还会发520、1314的告白红包表达爱意,日常生活中也会给白某买她喜欢的奢侈品,可谓是有求必应。
就在黄某认为与白某感情日渐深厚,准备一同步入婚姻时,白某突然“变脸”并提出分手,令黄某一时无法接受。正当黄某痛不欲生、不断挽留自己的爱人时,黄某发现白某竟“无缝连接”迅速有了新欢。多次发生争执后,白某将黄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黄某在白某“人间蒸发”后,无奈将白某诉至法庭要求白某返还财物。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了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吃饭、送礼物等日常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且恋爱期间双方为维持感情所发送的包含特殊数字的红包转账可能会被认定属于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很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经过克拉玛依区法院速裁组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后,被告白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并同意返还原告黄某部分财物,双方达成了调解。
(谢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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