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男子非法种植罂粟被判刑

2020-04-24     西部法制报

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去年后季,韩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韩城市金城办苏村鱼池南边地里,有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民警当即找到该地的主人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对其非法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民警在将这些疑似罂粟原植物铲除,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551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种植的植物均为罂粟,隶属于罂粟科,为毒品原植物。

案件经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1株,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缴纳罚金。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杜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结合被告人杜某某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影响的评估调查情况,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其中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到三千株或者二百平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米、尚未出苗的;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即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个人任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种植超过一定数量,属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私自种植罂粟551株,已触犯刑法,已受刑法处罚。在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远离、拒绝毒品。(记者 张建锋 通讯员 王延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TItvqnEBfGB4SiUw29dK.html

五一警相随

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