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纪委监委力破基层审理工作“查审不分”难题

2020-03-18   清风咸阳

为扎实贯彻落实中省纪委全会工作部署,解决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审查调查工作“查审不分”问题,保障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核并重,实现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兴平市纪委监委探索建立了乡镇案件交叉审理工作机制。

“面对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人员缺少、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等实际, ‘查审不分’问题一直是乡镇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约瓶颈,这与纪检监察工作新要求、新理念还有一定差距,探索建立交叉审理机制是我们工作的一个大胆尝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修正”,兴平市纪委监委负责人介绍。

一是明确审理范围。出台《兴平市纪检监察案件交叉审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凡属于镇(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组的自办案件,一律进行交叉审理,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指定交叉审理。

二是规定工作时限。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被指定交叉审理单位务必在案件移送审理后5日内审理完毕,出具审理意见,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最多不超过10日。

三是界定申请阶段。对申请移送交叉审理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撰写审查调查报告并经领导审批后、党(工)委集体讨论前进行。根据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承办单位必须在每月5号之前申请交叉审理。

四是确保依纪依法。根据《执纪规则》和《执法规定》,制定《交叉审理形式审核表》和《交叉审理指导意见表》,对案卷形式审核的22个方面和实质审核的16个方面进行细化规定,使审理工作更加高效规范。

五是严格工作流程。交叉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案件审理完毕后,提出审理意见,承办单位应依据审理意见,依规依纪做出党纪政务处分。交叉审理单位提出退回补充调查意见的,承办单位必须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0天。

“交叉审理工作机制解决了基层纪委案件查办中 ‘自查自审’的尴尬,具体详细的指导意见表,让审理工作更加便捷、规范、高效”,一名镇纪委书记这样说道。

(兴平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