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以案释法】恶意敲诈“涉恶”团伙终被依法严惩

2019-07-26   平安吴忠

【案件回顾】

2012年以来,时任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某清真寺寺管会主任的马某华利用上寺做礼拜的机会,经常纠集被告人买某存、付某有(村干部)、马某军、王某伏等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以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沿台村部分村民居住和耕种的土地属于石狮镇管委会某村为由,组织众人造势,多次以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财、采用大型机械毁坏被害人财物、破坏被害人农田和生产设施,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1年春季至2014年,先后任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麻疙瘩清真寺寺管会主任的被告人马某儒(参与2011年1次)、马某华以沿台村被害人马某花、马某龙、王某英、买某国、马某海、马某芳居住和耕种的土地属于麻疙瘩村的土地为由,利用每年春耕的机会,号召当时在清真寺礼拜的人到现场去要回土地。在案发现场,被告人马某华、马某儒等人采取毁坏水渠里铺设的部分水泥板,造成被害人王某兰、马某伏受伤。在索财遭拒的情况下在马某华指挥、付某有、买某存语言鼓动下,马某军驾驶装载机将被害人几家铺好的水渠损坏、将4亩玉米青苗和 2.7亩苜蓿青苗推毁,将马某海、白某云院子门口各挖了一道深沟,将被害人马某花家门前道路用土堵上、将两名被害人耕地之间的地埂全部损坏并在地里乱堆,致使无法耕种,将被害人马某芳和马某海两家的房门用土堵住,不让进出,将马某芳家的两扇门、一眼水窑损坏,将马某花家的大门用土堵住、将马某花家的一个羊圈、一个厕所损坏。在被告人马某华、付某有、买某存、王某伏等人以不出钱就要拍卖地的要挟下,被害人买某国、马某龙出于恐惧心理先后将145000元交给马某华、买某存。2015年5月,基于害怕各被告人再来推地闹事,马某海和白某云分别支付马某华等人 8000元。

【法院判决】

2019年4月28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有等5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等不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恶势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马某华经常纠集付某有、买某存、王某伏等人多次以要地或索要土地转让费用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欺压沿台村部分村民。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使用大型机械推地、毁财、破坏生产经营、堵门,破坏生活设施等恶劣行径,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其行为分别触犯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本案带给人们的启示是:法律没有法外之地,任何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本案中土地权属及土地转让费用问题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起确权之诉维护合法权益,不能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必将触犯法律的高压线,自食恶果。

来源:吴忠扫黑除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