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口粮绝对安全、谷物基本自给”是我国对待国家粮食安全问题的一贯态度。当前我国除开面临农业生产领域内部的长期矛盾,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部分对于农村部门农业劳动力的“虹吸”效应外,中美贸易战的出现又给我国粮食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我们认为只有农业生产率的长期、稳定、有效提升才是彻底降低我国粮食安全风险的基础和必要途径,而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除开落实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农村居民福利的政策目标外,另一大政策考量就在于彻底解决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林毅夫(2012)〔1〕提出的新结构经济学的具体政策导向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在制定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具体政策上的实践。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三农政策的重要考量,而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土地耕种减少和农村凋敝始终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议题。如果人口流动没有能够带来足够的人均收入和福利增长,反而严重冲击了我国农业总产出水平,则会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计划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这种潜在担忧也会反过来限制诸如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等政策的具体落地,限制农村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发展经济学的长期理论和实践经验已经告诉我们,发展不好农村和农业人口将是城市化进程的巨大阻碍。世界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在结构转型的过程中无一例外都经历了第一产业人口迁移进入城市的过程,伴随着各种形式的农业土地确权、流转和交易,以致于城乡朝着共同收敛的趋势迈进。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伴随着第二第三产业的有效收敛在第一产业内部表现为平均农业生产率伴随着城乡二元结构收敛的过程而逐步提升,这几乎表现为生产领域农业土地的有效流转,因为中国广大农村还是在以家庭、小地块、分散化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生产模式,那么注定了土地和农村劳动力是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单位上的平均生产率得不到有效提升,几乎等价于土地流转的无效。
近些年政策文件均聚焦于“三农”问题,立足于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大方向,着力于解决优化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问题。其实究其根本,还是在于长时间农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广大农村仍旧没有从根本上脱离“小农经济”的本质,广大农村土地上仍然进行的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的顽疾,提高土地生产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还是要抓住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的路子,没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土地流转,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土地确权。虽然我国的土地流转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2016年底,农村流转土地面积已超过35%,流转出土地的农户已占30.8%。但如上文所言,如果无法证明土地流转的趋势是朝着有效提升平均农业生产率的方向进行的,那么单纯的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的政策效果几何,是得不到任何保障的。诸多问题的存在导致目前土地流转的工作整体缺乏效率,土地流转的效果还没有显现;换言之,和主流文献的政策建议略有出入,我们认为在其它领域不全面改善的情况下,单纯推动土地流转的深入并非解决农民增产增收及农业生产率长期提升,并最终实现乡村振兴的灵丹妙药。
中国国家统计局2018年2月28日发布《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201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27122亿元,比上年增长6.9%。仍是世界经济重要的引擎和推动力。但同时我们关注到,公报里显示第一产业增加值65468亿元,增长3.9%,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降低。在城乡二元结构变动的大背景下,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速长期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降低是合理的。但是除了从总量上审视这个问题,还得从结构上以及微观生产主体的层面来审视这个问题。中国目前仍是全世界范围内人口最多的国家,长期面临国家粮食安全问题和主粮自给问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我国三农政策的重要考量,而城乡人口流动带来的土地耕种减少和农村凋敝始终是党中央高度关注的议题。如果人口流动没有能够带来足够的人均收入和福利增长,反而严重冲击了我国农业总产出水平,则会对我国的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计划造成很大的影响。而这种潜在担忧也会反过来限制诸如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等政策的具体落地,限制农村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从另一方面而言,国家层面的粮食安全问题本质也是生产效率的问题,一个国家的农业生产如果长期以来不朝着平均农业生产率提升的方向去发展和改革,那么势必会产生国家层面的粮食安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依靠农业生产率长期提升来根本性解决国家粮食安全问题,我们认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推力,同时,我们在后文将阐述新结构经济学的相关政策含义将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在提升农业生产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具体落实。本文接下来主要分为几个方面介绍:第二部分我们将介绍目前农业生产领域内部的矛盾如何制约农业生产率的长期提升;第三部分我们将介绍外部因素尤其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变动对于农业生产率提升的挑战;第四部分我们系统性介绍农业生产率提升为何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途径;第五部分我们介绍新结构经济学的政策含义以及对于本文的贡献;第六部分我们结合新结构经济学的观点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并进行总结。
我国之所以农业体系无法发生变化,其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两点,一点是由于我国现有农业生产规律,另一点是与国相关政策有关。因此,想要根本性的长期提升农业生产率,使我国摆脱国家粮食安全的困扰,首先需要从农业领域内部梳理现存的固有矛盾,才能对现有农业生产体系中的阻力进行改革,从而为我国农业现代化体系改革铺平道路。
目前鉴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条件的制约,小农经济还是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广泛存在,并且这一制约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善。我国拥有全世界最多的人口和最大的农产品需求,但是具体的生产状况和模式往往是和前者不匹配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矛盾总结为我国“大市场和小农户”的根本矛盾,大市场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世界经济长期全球化的原因,导致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竞争农产品市场,导致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扩展和整合,因此,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国家的农产品就很容易形成贸易顺差,而我国却正好相反,是人口多土地少,因此在日常贸易中不占有优势;第二,我国人口众多,因此有比较大的农产品需求,并且我国的地域较广,因此农产品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进行流通。并且,我国小农户生产也存在很多问题,造成“小农户”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首先,黄宗智指出,比如农业过于密集等问题,因此就导致了我国农业产品提升是在边际损失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是人均耕地面积,在我国中部地区表现特别明显;其次,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通常都没有受到高等教育,因此也无法对提高生产效率有任何想法和意见,所以他们一直处于收入低、生产效率低的局面,更加凸显了我国的小农户特征。[3]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解体以及随之而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中国农村生产特征并未出现本质性的改变。尽管在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开始大力扩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余航、周泽宇通过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库发现,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确实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地的流转依然是以小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并且流转的规模也较小,这类流转的效率较低,并未朝着提升农业生产平均效率的方向进行,可被定义为无效流转。最近几年甚至出现了流转比例和规模都停滞不前的状况。天然的生产条件制约,后天的农业政策推行不顺利,导致了目前小农经济特征的长期存在。
之前诸多文献已经意识到了农地对于农户具有风险抵御、教育投入和保险的功能,如果不是有计划、有规律的进行,就会造成秩序混乱,从而危害农户的自身利益,使农户失去土地。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都存在高风险性,这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第一种是由于我国农业特有的结构,另一种是我国农业自身特点。比如我国的养殖行业,鸡蛋价格、猪肉价格等,在最近几年均出现了较大的波动,我国的农业养殖户在农产品分散性的基础上受到刺激从而进行养殖生产,加上我国地域较为广阔,各个地区的监督力度、扶持政策不同,因此会让市场价格的波动更大,而这些都是由于我国特有的农业结构造成的。养猪业这种周期性波动,使得农户的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蒜你狠”等名词也在新闻媒体上频频亮相,而近几年农产品期货的逐步出台也并未对农产品价格的平抑有明显影响,甚至在某些时期出现了助涨助跌的状况,也都从侧面说明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现行农业流通体系和管理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高国家补贴与政府保护性收购,二者的初衷都是保护原本脆弱的小农经济在面临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和天灾时不至于陷入困境,二者也存在效率低下和财政负担重的弊端,和农产品市场化道路有的重要出入。如果贸然改变目前的农产品管理方式,有可能会带来市场化下小农承担风险能力,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尤其是一旦涉及到几大主粮种植,有可能冲击国家粮食供给和粮食安全,这也是目前对农产品,特别是主粮市场化经营,审慎推进的重要原因。
从我国现在经济情况来说,第一产业占有的权重逐渐变小,但并不代表农业相关问题逐渐减少,恰恰相反,我国现在的农业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小城镇,问题更加明显,因此需要有相关政策的引导。根据大量实践经验可以明确,如果想要彻底解决我国农业问题,想要单独凭借一种政策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有着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结果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发生迁移。由于城乡工资的剪刀差,使得农业部无法与工业部形成竞争,导致了原本应该为农业部服务的劳动人员转移到工业部进行服务。但是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农民工进城工作再久也无法顺利成为市民,这牵涉到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医疗、教育和公共服务和户籍绑定,这使得农民工群体无法正常享受城市福利,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孩子也被迫和父母两地分离,这牵涉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改革。农地资产无法变现,农地缺乏市场价值,土地流转收入有限,使得农户没有办法在迁移到城市后顺利的在城市购房置业,这牵涉到我国最根本的农地制度改革。以上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不通盘考虑的单一改革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在不考虑城乡分割下贸然进行农地私有化的改革将会导致城市游民的出现,冲击着我国的城乡二次元结构,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政策层面实际已经达成共识,即单凭一个政策或者一个部门,是无法对农业体系进行改善的,这也是农业供给侧改革以及中央一号文件年年聚焦三农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业改革领域,有三个明显特征:第一是经常性的要求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财政支持,需要的补贴资金较为巨大,并且回报时间较长;第二,想要对经济制度进行改革,可能会涉及到政治制度的改革,因此需要十分谨慎;第三,在上述两点的基础上,导致了改革并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很多研究人员在研究我国农业经济体制的时候,都无法找到具有影响巨大性、特定性的政策,所以研究学者们达成共识,即研究的农业经济具有内生性,这其实也从侧面证明了农业政策的出台需要统筹协调,无法一蹴而就。韩俊在解读今年的一号文件中也提到报告的特色一是管全面。二是管长远。由此可以看出,让我国农业管理体系发生变革,使其往现代化转变,是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走向,也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任务。[4]
现有文献都过于关注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给农业部门带来的机遇,例如就业、交通和机械化,但是短期来看,上述机制也都使得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巨大“拉力”给农业生产部门带来的“抽血”效应或者“虹吸”效应,这往往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首先,2002年出台的《土地承包法》可以将中国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看似是模糊的产权界定,但实际上是合理的制度设计,虽然不一定符合传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但是在有效地保证了地权稳定的前提下,防止了大量人口回流造成的失业。这在城乡二元冲击下,受冲击而产生土地流转决策并进而从第一产业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并在地域上产生迁移的人群主要是在农业生产率层面上居中的家户和个体,这些个体对于城乡工资差异,对于城市部门就业机会是最敏感的,城市部门就业机会的增加,城市部门相对于农业保留工资的显著提升在短期内会使得这一部分人大量的进入城市部门和工业部门。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虽然屡有波折,但是暂时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城乡经济危机与显著的成规模的农民工回流也是得益于上述制度设计。
但是这一制度设计正因为提供了城乡二元结构下稳定性的保证,因此肯定会存在效率层面的成本。在中国的结构转型过程中,经济波动的幅度远远大于就业波动的幅度,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全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农业部门可以提供足够的吸纳人口的就业机会,当城市部门存在正向的经济冲击,那么农业部门提供足够多的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和工业部门;而当城市部门存在负向的经济冲击,那么农业部门也可以重新吸纳这一部分人,提供剩余的土地进行耕种,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当城市部门存在正向就业冲击,除了会刺激农业部门的人口进入城市部门外,还会使得农业部门内部低生产率的部门人口进入农业部门内部高生产率的部门。如果没有足够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接土地,那么在面临足够大的城市部门的正向就业冲击的时候,土地将会优先流入农业生产率低的人群手中,表现在非线性关系显著且拐点偏向上分位,这会使得平均农业生产率有下降的风险。如果农业部门存在足够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那么在面临正向的就业冲击的时候,这一部分的主体具有了吸纳土地的能力,将会使得拐点尽量向左侧移动,平均农业生产率随着流转的深化而逐步上升。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工农业转轨的过程中,渐进式的改革是最优的,激进的改革一旦产生了城市部门巨大的正向就业冲击,巨大的抽血效应将会使得农业生产有大幅下滑甚至崩溃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审慎地来看待城市部门正向的就业和技术冲击,而就业和技术冲击恰好是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部门对于农业部门冲击或者说“抽血”效应的最重要途径。
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而当前除开静态的农业生产领域内部的因素以及动态的城乡二元结构因素对于国家粮食安全的不利影响之外,中美贸易战大背景下的国际环境因素同样值得我们加以关注。虽然2018年下半年以来中美贸易战前景有所缓和,但是中美争端依旧是未来很长时间内国际秩序的主旋律,而中国特有的粮食结构就成为了中美贸易谈判中的弱点。对此本文提供有益建议在于,面对重大的农业冲击,中国应对困难的很大成因在于长期农业土地流转中的无效率以及长期农业生产率的提升乏力,而这正是忽视了城乡二元结构带来冲击的方面导致中国农业生产并未朝着平均生产率提升的方向前进,使得农业产量和农产品市场长期缺乏弹性,无法有效地应对冲击。并且从长期来看,在城市化的大趋势下,再大规模的动用人口来进行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显然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农业土地的规模也基本既定,那么唯有在农业生产率的方向上进行考虑和改良,必须使得农业生产和土地流转朝着有益于平均农业生产率提升的角度前行。
但另一方面,Cheng,Y S,&Chung,K S的文章揭示了目前中国农地制度安排和土地流转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这种看似不够明晰的三权分置的产权改革实际上提供了中国最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并且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一个初级的农地产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央最希望看到的。[5]简单而言,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村民可以入城打工,追求改善性的务工收入,同时以土地生产经营权交易的方式退出农村土地市场;在面临城市负向的就业冲击时,还可以重新收回曾经流转出的土地,重新进行农业生产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能够佐证这一观点的文章来自于Zhao etal,指出长期数据显示,中国的就业波动程度远小于产出的波动程度,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个巨大的第一产业能够吸纳中国绝大多数的剩余劳动力。[6]当面临正向的就业冲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可以非常迅速地补充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这是传统刘易斯理论的观点;而面临负向就业(技术)冲击的时候,中国庞大的第一产业和广大农村也可以重新吸纳这些返乡农民工的农业就业,因此中国的就业波动率较低,就业市场长期较为稳定,较少出现大规模、长时间的失业潮,这也是中国转型和发展中的一大优势所在。
但近些年随着中国经济体量的不断扩大,结构转型的不断深化,第一产业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无论是在体量还是对于劳动力的吸纳上变得更小。Zhao etal.所强调的固有优势也在削弱。综上,如何能够在农业生产率朝着总体提升的路径上向前迈进,并且总体保持农业土地市场的基本稳定,同时不要经历过大的就业冲击,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体量,使得它们在农村中落地生根,似乎提供了上述问题的解答,部分已有文献也在这一点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尝试和证明。[6]
新结构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有几个核心,分别是“有为政府”“产业政策”“因势利导”,这几个关键词在农业领域都非常重要。如何解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业取得的成就同样重要;改革开放四十年后的城乡差距并没有得到有效收敛是否因为工业部门的“产业政策”相较于农业部门的“产业政策”在制定上更科学?在实施上更有效?在基层农业领域中“有为政府”的比例是否不如大城市或者主要工业城市中“有为政府”的比例更大;农业要有大的发展,农民要实现增产增收,那么农业本身必须实现现代化,实现现代化就要求产业升级,那么“因势利导”的框架如何结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客观条件?中国农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依靠以小农为基础的细碎化经营很难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那么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实际天然要求农业产业政策的参与和介入,那么“农业产业政策”如何制定和实行,如何更好地符合新结构经济学“因势利导”的发展要求,上述问题解释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程度丝毫不亚于工业领域。除开从理论和问题本身谈到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框架在农业领域进行发展和推广的重要性,在政策制定领域同样重要。
我国的农业供给侧改革不仅只有单一目标,同样我国想要构建具有现代化的农业体系,所要面临的困难也不止一个。因此我们应该明确,虽然这些挑战需要我们克服,但是我们克服的目的是为了让农业体系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农业经济服务,为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让乡村得以振兴,让人类回归自然,让我国的经济发展得以平衡。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民生兜底保障。增加抚恤待遇、增强社会救助、提高城乡低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体还提到,我国应该建立新的农耕指标,改进现有的管理方式,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调剂节余指标,让获得的收益用于乡村振兴和脱贫政策。
一定要意识到构建政策联动,相互协调之间的必要性,独立政策必将失败。前文已经充分论述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独立部门以及独立政策失败或者达不到政策效率的概率很大,所以想要对我国农业经济体系进行改革,就需要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对我国的乡村振兴战略进行总结,发现所有用于振兴乡村的政策都不是独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其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因此需要全部顾及,不能厚此薄彼。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探索使用权、资格权等的分置改革。”目前我国处于小农生产的阶段,亟待通过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提高农业收入并改善农民收入水平。我国现在推荐的政策是土地流转政策,同时还推出多种鼓励机制。为了让土地流转的效率得以提升,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其一是在市场要素活跃的基础上让土地流入群体中,这些群体的特点是高生产率和高出价;其二是机械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
但是,我国现有的土地流转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经验研究显示流入土地的除了部分新兴经营主体之外,还是以小农流转的特征占据绝大多数的比例,流入土地并未带来农业经营效率的改善,至少不是持续长期的改善。因此,也有研究学者担心其会引起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下降。其次,土地流转难以推动,在已有的流转中大量存在低效率的非正规流转,(固定点数据证明),已有文献从多个角度解释非正规流转的成因。
越来越多的研究学者开始对农村空心化问题展开研究,但是通过对前人相关文献的分析可以明确,有些研究学者并没有真正领会人口空心化和产业空心化的区别。一系列的研究显示农村剩余可转移的劳动力非常有限,但是从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发现农村无业游民的数量颇多,带来了乡村行骗、泛宗教化、地痞恶霸等状况,今年的一号文件也尤其强调了乡村文化和风气建设的问题。这也说明我国农村人口空心化的问题是结构性的,在研究乡村振兴的问题之前需要先区分产业空心化与人口空心化。
农村资本匮乏在绝大多数的区域内都是成立的,但是按照新结构经济学的观点,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其最优的产业模式应该是其初始禀赋结构,并内生出最佳结构,如果最佳结构和禀赋结构不符,那么就需要通过相关手段对其进行调整。构建高效现代化农业生产体系和新结构经济学关于产业政策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如果产业空心化的程度更甚于人口空心化的程度,那么一定程度上说明该地的劳动力存在一定的富余,那么现代化农业管理体系就需要生成相应的农业产业政策,帮助该地依照最优禀赋路径制定一定的乡村振兴计划,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需要区分清楚农村空心化的本质。
全文所有论证都指向,城乡二元结构天然收敛的基础并不稳定,而这会导致农业生产率长期停滞不前,进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以往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这基础假定是否成立的问题。因此,从经济逻辑上而言,我们要求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城乡关系中重要的“推力”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发挥作用,切实推动城乡二元结构的收敛,乡振兴战略的必要性和经济基础首先体现在这里。其次,既然城乡差距的主要因素在发挥着“拉力”的作用,因此“推力”的作用方向也应该针对拉大城乡等地区间差距的主要因素着手,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贺大兴、姚洋提出过一个中性政府的新政治经济学框架来解释中国的转型和发展。[8]相较于城市部门和工业部门,我个人觉得这个理论框架的政策意义其实更加适用于中国的农村,因为中性政府的理论框架下,政府的“有为”或者“中性”即使能够充分的发挥,但是在不同主体、不同要素势必会有先后关系,在中国工业部门和城市部门快速膨胀期,相应主体极有可能借助相应政策在这一特定时期的具体表现而空前地发展自身,扩大体量,并快速地获取市场垄断势力并成为既得利益者,这往往是政策制定者难以预计的,也是违背政策制定初衷的,这一状况在农村地区会好得多。农业部门内部很难由单个个体形成所谓的利益集团或者垄断势力,因为个体初始禀赋不够,再加上农业生产的特质和土地流转的一系列政策限制导致农业生产主体的扩张速度无法更快。中国农村生产状况更多的是细碎化、分散化、小农化的特征,因此具体产业政策如果制定的初衷是符合中性政府理论框架的,那么相应的政策实施效果也应该是普适的、广泛的、平均的。这也就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制度基础上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恰好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福利作为着力点,熨平城乡差距,实现工农业联动发展,上述目标的推行就离不开农业产业政策的具体制定。最重要在于需要制定一个农业产业政策作用主体的政策识别框架,促进农业产业政策精准助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提高政策效率。同时,应进一步重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石作用。依靠农户间流转土地同时存在效率改进和效率损失两个机制,不足以为农村增产增收提供新动力。(1)从农业生产率的角度上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提升方能够充分利用人口流出带来的土地集聚,其生产力提升是维持农村生产繁荣的重要依托,也能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保障;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从城乡二元结构动态演化角度上而言,日后第一产业劳动人口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良性、联动发展。才能在城乡人口流动的基础上保障我国农村的繁荣,并用高效率的农业生产提升留守农户的经营绩效和收入水平。
目前农业生产现状很大部分的原因归咎于我国“小农户大市场”的长期根本矛盾,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农户的信息过于分散,无法捕捉和吸纳市场信息,更加无法分辨和剔除噪音,往往容易陷入“羊群效应”。短期内而言,在农地制度没有本质改变的情况下,要想充分地改善这一问题,必须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尤其是提高土地流转中有效流转的比例,才能够部分改善这一问题。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管理体系所制定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政策主要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让我国农业经济主体合作模式更好地推广,王曙光提出我国政府应该加大扶植力度,从税收、信贷等多个方面出发,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使新主体能够肩负其促进经济发展、带动人民生产、开阔市场的任务。[9]我国农业化经济水平的发展,依赖于我国经济水平和带动能力,因此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农业经营规模、水平等,均受到其影响。对于我国来说,农业项目是薄弱项目,因此采用新主体,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所以,为了促进更多农业联合主体的产生,政府可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比如对联合主体企业的相关税后给予一定的优惠等。
让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得以健全。我国应该逐步规范其运行机制;引导新型农业主体、明确法人地位,突出重点服务功能,落实多方面服务,如销售价格、产品销售、生产技术等。不仅要构建农业产品和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还要使其能够形成稳定合作的局面,让农业主体出产的农业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可以通过建立产品订单、提供生产服务的方式,让农户成为稳定的供货渠道。我国不仅要让服务覆盖面积得以扩大,还要把服务的内容进行扩充,从而使辐射能力加强,运行质量得以保障,让我国的服务类型发生转变,增加行业自律性、运作性、规范性和管理性,提高组织能力和发展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合作模式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给予农业相关经营主体的支持,各个地区的政府机关需要大力发展经营主体对农户的带动能力,使开发资金落实到实处,让农户能够通过经营主体的带动提高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力和竞争力都得到提升;出台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让农产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能够切实得到优惠。想要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力,根本问题是靠企业自身和合作农户的努力,例如刘敦虎发现农业科技投入与农业经济增长并未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10]所以,地方政府就可以出台政策,使开发资金能够落实在提升带动力上。此外,还可以从其他方面出发,如销售产业链、加工等,使农产品加工、农户生产的基础建设能够得到大量资金的支持。让开发资金落实在基础建设的核心环节,帮助农民建立起通向市场的阶梯,让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进一步提升,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
原标题:城乡二元结构、农业生产率提升与国家粮食安全——新结构经济学视角下的乡村振兴战略
作者:周泽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来源:农村经济2019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