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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难免有大小股东之分。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些人会利用大股东实际控制企业的便利,通过各种公开或隐蔽的手法多吃多占,这也成为小股东们忧心忡忡又左右为难的烦心事。怎么才能优雅而体面地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
请看小股东权益保护系列之:大股东拿高薪怎么办?
实例场景
阿大和阿二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经营餐厅。阿大是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阿二是小股东,平时也很少去店里。年末一算账,阿二心里不是滋味:账面基本持平,没有利润可分。但阿大却每月从店里拿了一万块的工资。
阿二觉得:你是大股东,多付出点是应该的,每个月以工资的名义拿走一万块,相当于一年先分了十多万走,自己吃了暗亏;如果这样的话,回头我也要从店里拿工资了。阿大想:我是总经理,大小事务我管着,领工资很正常。
解析
阿大和阿二的想法从各自角度看都有道理,但为什么会产生隔阂呢?根源在于有几个法律问题双方没有搞清楚并达成共识:
1、股东能从公司领工资吗?
2、法定代表人能从公司领工资吗?
3、大股东应该多付出吗?
4、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领工资的标准有规定吗?
5、企业没有利润和大股东领工资有关系吗?
6、小股东能不能也要求从公司领工资?
带您逐一解读:
1、股东身份不是判断能否从公司领工资的标准。能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是劳动者,也即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人。因此,如果股东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则可以领工资,反之不能。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做的事务不能与为公司提供的劳务混淆。例如,出席股东会并议决事项、了解查阅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这些本身属于股东身份自带属性。可以领取工资的劳务应当是指独立于股东身份、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并切实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形。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身不能从公司领工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一个具体工作岗位,是法律规定的能够直接代表公司的人员,他可以是董事长、经理等身份。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而是受公司法调整。因此,其能否领工资还是要看他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工作内容。
3、大股东是否应该多付出这个命题要区分情形。从公司资本投入的角度,只有多投入的一方才能叫大股东。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关注角度,因其利益更大,通常会更加关心,但这不是其法定义务。公司的资合属性决定了股东身份仅与其出资有关,各股东出资完成后,公司即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资格。从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更加不是大股东的法定义务,完全可以通过聘请职业经理人来完成。
4、既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是否能从公司领工资没有关系,那么工资标准和这些身份就更加没有关系了。如果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职务并实际提供劳务,那么这部分内容就受劳动法的调整,相应工资标准也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创业企业的股东领取工资的标准会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是大股东付出的体现。
5、阿二心理不平衡还有一个原因:没有分到利润。大股东领取的工资在账务上计入人力成本,如果不领或者少领的话,成本减少,公司就有利润用于股东之间分配。因此,两者之间的影响是肯定的。当然,企业没有利润并不必然是由于大股东领工资造成的,企业经营不善、收入不足等都是可能的原因,应当全面审查看待。
6、小股东提出也要从公司领工资的请求能否落实实际上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决策权问题,即谁来决定这件事。这一事项在法律上分为多个层级,日常事项由管理层决定,如经理、董事会,重大事项可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股东会又有各自的议决机制。这些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具体规定。因此,阿二的请求能否实现在法律上要看该公司的决策机制是如何设计的。
由此可见,阿二的心理不平衡本质上还是对阿大领工资的行为性质认识不够清晰导致的。
就实例中的情形,阿二可以开诚布公地与阿大进行交流,了解阿大日常在公司的履职情况,再来评判其领工资及标准是否合理。同时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查明没有利润可分的真正原因并加以改善。
如果阿大确实存在不劳而获的情形,阿二可以要求阿大将不合理的部分退还给公司,并且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上述问题,给各位小股东提出以下建议:
1、在开始合作之前进行充分的考虑和沟通,就公司设立后的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确定,包括股东是否参与,是否领取工资及标准,将这些沟通一致的事项写入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
2、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当甩手掌柜,适当关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积极履行股东监督、知情的权利,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3、对于查实的问题,固定好证据尽早采取措施解决,包括协商、起诉等,避免积重难返,股东之间隔阂越来越大,最终只能崩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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