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宁网武鸣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孔维华 通讯员曾淑娥)春耕生产,农资产品质量达标是关键。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加大涉农检察工作力度,强化对危害民生案件的监督,依法监督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切实维护农村秩序、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
3月上旬,武鸣当地多家网络媒体平台陆续对武鸣区查获的一起重大制售假化肥案进行报道,报道称,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5日下午在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小赖屯一处化肥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使用石头和沙子加工生产化肥,涉嫌生产假冒伪劣化肥。该信息发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群众关注度高。
武鸣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网络获悉相关案情,考虑到该案系涉及民生领域且关系到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工作的重大案件,遂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该院经研判后认为,此案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随后,该院派员提前介入,及时与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沟通交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检察官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后,认为涉案人陆某海、陆某冲、韦某、黄某棉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是向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后向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依法移送案件线索。
3月19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武鸣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该案的成功督办,在武鸣辖区范围内有效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规范了农资市场,保障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农业领域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服务。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武鸣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监督完全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