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索赔11万元,为何获赔38万元?

2020-04-27     南宁政法

平安南宁网宾阳讯(通讯员蓝秋明)4月9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起诉标的为11万多元,但最终竟得赔偿38万元,原告连连表示意想不到,连声感谢法官一次性为其解决了后顾之忧。

2019年12月17日7时50分许,黄某驾驶轿车在送孩子上学过程中,不慎碰撞到在路肩内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张某,造成张某受伤右小腿被截肢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经查,黄某于2019年12月16日晚上喝酒,次日开车送孩子上学发生事故后,检测体内酒精仍超标。

事故发生后,因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在未定残的情况下,便就其前期住院期间产生的部分损失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和诉讼保全,要求黄某及保险公司赔偿11万多元。

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张波在庭前经过认真阅卷,认为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可能性,遂在开庭当天庭前先征求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张波遂趁热打铁,就原告的伤残等级问题即刻电话咨询相关业务机构,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6或7级,并在此基础上利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庭的努力下,双方就已起诉的标的和未定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一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赔偿张某事故损失38万元,该款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黄某当庭赔偿9万元,余款18万元分两次在一年内付清,避免了张某就定残损失进行二次诉讼,实现了一次性解决纠纷。张某收到第一笔赔偿款9万元后,当庭出具了谅解书和同意解封申请书给黄某。黄某对法庭为解决纠纷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今年3月以来,宾阳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认真开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部署的“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运用多种方式调解交通事故案件,至今已一次性调结交通事故案件9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GWGjuHEBfwtFQPkdH39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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