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商报、记者:李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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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温州市区迁入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有一些变动和创新。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内容,四种类别户口可迁入市区,分别为人才引进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社保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初级以上职称和高级工以上人员都可先落户后择业
在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板块中,《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
此外,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其他由市级职能部门核准并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等情况,都可以通过人才引进落户方式在就业地落户。
亲属投靠落户放宽条件
亲属投靠落户,一向受市民关注。在征求意见稿中,温州市对亲属投靠落户条件进行明确——
如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为市区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成年子女在市区具有家庭户口,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的,如在市区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
市区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就业地落户
在征求意见稿中,办理居住社保落户条件与现行的温州市区迁入政策相比有所变动,放宽了社保年限,增加退役军人等落户情况——
如在市区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市区落户;
参加市区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且在市区城镇地区稳定居住满2年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市区落户。
在市区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税款缴纳满3年,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到房产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在市区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据悉,第二条所指稳定居住满2年指连续租住在市区经备案的租赁私房,或连续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满2年,同时持有居住证满2年。
落户应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可落户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也可落户房屋所有人同意的租赁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内。
获部分区级以上荣誉可落户
《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以下七类人员可享受这一政策红利——
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评定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温州人等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人员。
考取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学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集体户;毕业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就(创)业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市区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市区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的。
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市区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市区户口人员在市区城镇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固定住所内。
如市区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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