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男子离婚时力争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被法院驳回

2020-04-29     江西政法

离婚时力争抚养子女,离婚后要求变更被驳


在家事案件中,离婚男女往往会因为都想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针锋相对,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经常会因为想由自己照顾子女而诉至法院变更抚养权。但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主动要求变更为对方抚养的不常有。日前,南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刘某取得子女抚养权后,诉至法院要求将子女变更为前妻袁某抚养的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于201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7日生育男孩刘某阳。2019年,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庭审过程中,刘某力争刘某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考虑到婚生小孩刘某阳已由刘某父母照顾多年,刘某家境条件优越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判决刘某阳由刘某抚养。庭审中,刘某陈述离婚后其生活发生重大变化,被单位开除无正常收入,小孩已委托他人抚养。另查,袁某与父母同住,其母亲身患疾病。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现刘某主张其生活发生重大变化要求变更抚养义务,但刘某提交的证据仅有信用卡消费信息,该证据只能证明存在刷卡消费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其负债情况。刘某陈述其无正常收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现刘某主张变更婚生儿子刘某阳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定情形,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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