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一天班回到家,发现自家车位被占?
缴纳停车费用时,工作人员拒不提供发票?
好不容易发现路边有个临时停车位,却被他人用板凳、纸箱“抢”位?
这些让人心塞的情景,是许多有车一族常会遇到的问题。
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智慧停车、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将于8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 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停车发票、经营性停车场开办资质、哪些道路禁止设置临时停车位等“老司机”们关心的问题,《办法》中都一一提到了,一起往下了解~
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
《办法》认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机动车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自动化立体车库。
同时,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增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驻车换乘公共交通的场所,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换乘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功能。
车库车位要先满足区域业主需要
《办法》指出,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禁止在居住区内乱停、乱放机动车,鼓励将未售卖的停车泊位进行出租。
需要占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编制居住区车位设置、管理方案,依法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停车服务单位组织实施。
小区立体停车场。
利用共有部分设置停车位的,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方案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单位管理服务费用。
同时,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不提供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路边的非国资国资停车位。
禁止在以下道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主要的次干道;
2.车行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3.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4.距离公共汽车站台、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30米以内的路段;
5.交叉路ロ、学校出入ロ、铁路道ロ、急弯、桥梁、陡坡、隧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其他情形。
进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应当按照顺行方向依次停放。
非机动车、摩托车、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12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5.5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路边的国资国资停车位。
此外,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在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向机动车辆停放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未按备案场地地点经营
最高罚款5000元
《办法》表示,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1.未按照备案的场地范围和地点经营;
2.未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3.未做到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规范,保持场地整洁,消防通道畅通。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停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使用,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