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员工给合作超市干活时受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状告区人社局区政府一审胜诉,当事员工作为第三人上诉

2020-06-03   华商连线

原标题:商贸公司员工给合作超市干活时受伤,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状告区人社局区政府一审胜诉,当事员工作为第三人上诉

前员工被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企业不服,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企业遂将区人社局、区政府起诉至法院。日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驿城区人社局、驿城区政府败诉。华商报记者6月3日获悉,两被告暂未上诉,前员工作为第三人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书

前员工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起诉区人社局、区政府

近日,河南省某商贸公司职工徐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他们公司主要向驻马店某超市各个分店供应散装酱菜,公司在该超市各分店上货点安排有专业的促销员,并与超市签订了联营租赁经营合同。刘女士是他们公司在上述超市中华店酱菜柜台的聘用销售员。2018年9月21日下午,刘女士接受所在超市散杂课长张某某的安排,乘坐超市员工李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起给超市的客户送月饼。途中,因李某某操作不当,刘女士从电动三轮车上跌到地上受伤住院,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司法鉴定,刘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徐先生介绍,他们公司与驻马店上述超市签订的联营租赁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公司员工只是在超市上货点工作,人员管理由公司负责,供货点的员工不得对外宣称是超市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另外,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在各超市摊点上岗的临时雇用工,在上岗时擅自离岗外出,办本岗无关的私事,视为自行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的约定,并扣发所余留的所有工资。

认为刘女士私自离岗,事发后,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解聘了与刘女士的聘用关系。2019年7月,刘女士向驿城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申请,驿城区人社局认为刘女士的情况符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刘女士系工伤。

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认为,刘女士是该公司雇员,上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和超市工作人员外出送月饼的行为不属于工伤。另外,事发后,刘女士将驻马店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向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2020年4月,该民事案件已经二审结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因此,公司向驿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9年12月,驿城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了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徐先生所在的公司对此不服,依法将驿城区人社局、驿城区政府起诉至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驿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一审:工伤认定不合法,撤销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书

2020年4月24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认为,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违法,原因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女士受伤既不在工作场所,又不是因工作原因,属于给他人帮工,因此认定工伤明显错误。

驿城区人社局辩称,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与刘女士存在劳动关系,刘女士外出送月饼的行为属于工作范畴,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驿城区政府辩称,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驿城区政府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结果应当维持。

第三人刘女士称,驿城区人社局、驿城区政府作出的决定都是正确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驿城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徐先生讲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法院同时查明,事发后,刘女士因生命健康权纠纷向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驻马店某超市及该超市中华店。2020年1月16日,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4万余元(已扣除超市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2020年4月20日,经案经过二审,驻马店市中院维持原判。

驿城区法院还查明:某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联营租赁合作经营合同,约定:河南某商贸公司租赁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店柜台经营,租赁商户内的销售、商品及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对外称其为甲方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但为统一形象,商户营业员应穿着甲方工装。

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驿城区人社局受理刘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一定的调查程序,查明刘女士系原告公司员工,但是,刘女士受伤时是在为本公司工作,还是在为其他公司工作,被告驿城区人社局没有查清。根据相关法院判决书可以认定,刘女士送月饼的行为是受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店散杂课长张某某安排与超市员工李某某一同给客户送月饼,而非本公司领导的安排。刘女士送月饼的行为与河南某商贸公司无关。从某超市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联营租赁合作经营合同看,两公司之间不具有相互提供雇员帮助工作的义务。刘女士所受伤害非因本职工作造成,而是为超市帮忙的行为,且通过民事诉讼,刘女士已经得到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赔偿。因此,被告驿城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准,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复议机关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核义务,对事实同样没有查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2020年5月22日,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驿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三人:员工在超市一直是双重管理,提出上诉

华商报记者6月3日下午从驿城区司法局、驿城区人社局获悉,截至目前,驿城区政府、驿城区人社局并未上诉。随后,华商报记者从一审主审法官处证实,上述两单位目前确未上诉。

6月3日下午,该行政诉讼第三人刘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对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已委托律师上诉,这一消息同样得到一审法官证实。

刘女士说,她今年52岁,之前和河南某商贸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该关系已经过相关法院判决书认定。“我是被原公司派到某超市中华店工作的,期间一直受超市和原公司的双重管理,受超市安排,给超市干活是经常性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这些都有证人证言。”刘女士强调,给超市送月饼,是超市领导安排的,并非她私自离岗。上诉状中,刘女士称,原公司与超市签订的《联营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乙方(河南某商贸公司)应保证其商户营业员服从甲方管理,遵循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该项规定可以表明她作为公司的员工,也要服从超市的管理。

刘女士说,一年多来,她维权实在不容易,先后和原公司、超市打了几场官司,超市的赔偿不久前才到位。她的受伤时间是工作时间,同时是服从超市的管理,是在完成工作的路上,属于工伤范围,并不是给他人帮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驿城区人社局认定她受伤属于工伤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她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撤销驿城区法院一审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依法维持驿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维持驿城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对于派出员工到底归派出公司管理还是接受双重管理,双方分歧较大。在刘女士起诉某超市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中,华商报记者看到驿城区法院查明的某超市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的《联营租赁合作经营合同书》约定:河南某商贸公司租赁某超市中华店柜台经营,租赁商户内的销售、商品及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及其雇员不得对外称其为甲方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但为统一形象,商户营业员应穿着甲方工装。商户营业员,由甲方统一培训,乙方应按法律规定给予营业员、导购员应得的一切劳动待遇。甲方按其商户营业员管理规定,并参照甲方各门店有关员工管理制度对商户营业员进行管理。乙方应保证其商户营业员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现在不是赔偿多少钱的问题 ,我就是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刘女士称,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她还会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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