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女子用亲友身份购买航班延误险900次获赔近300万被抓”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华商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该消息属实,目前,涉案女子李某已被南京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李某接受询问
2020年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女)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南京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在李某的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还有一些是她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
据介绍,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之后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虚构不同身份购买机票。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悉,购买一份航班延误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赔付金额在400元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甚至可以到7000元至8000多元。在李某的笔记中,航班的延误时间、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金额,一条条、一笔笔都清楚地记录着。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据南京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目前,南京警方依法对李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声音 充其量是投机倒把,构不上诈骗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李某涉嫌骗保一事引发网友高度关注,争议也很大。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合理利用规则,是一种风险投资,充其量是投机(倒把),构不上诈骗。
网友“小楼听雨”称:这应该算是风险投资吧,怎么能算骗保呢?网友“Shaojunx”留言:规则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规则,你告我诈骗。网友“大师兄”称: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怎么是诈骗?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西音先森”也称:这是骗保吗?买你保险,飞机延误是事实,又不是她个人控制的,投机行为而已。网友“烟”说: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用什么骗的呢?网友“哒-哒-哒”留言:有规则就按照规则来,何来的骗,没延误又不给她退钱。网友“文天林医生”说: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网友“狼”说:合理利用规则漏洞不可取,但是上升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是不是过了?
网友“小鸡”说:规则是你定的,赔偿也是你说的,人家只是抓住了你的漏洞,你就要抓人家?网友“风”说:这是风险投资呀,怎么能被抓?如果不延误,钱能退吗!?网友“佳佳”说:保险钱也给了,机票钱也付了,退票费也扣了,咋的买延误险就是骗保?你延误还不让人理赔了呗?那买了延误险结果没延误,是不是还得算她是诈骗未遂?
>>说法 是否诈骗,要看具体情况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李某与保险公司是简单的经济纠纷吗?类似案件动用刑事力量是否合适?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问题1: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介绍,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简单的说就是通过保险制度诈骗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扰乱了保险秩序。由于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殊诈骗罪,所以要满足普通诈骗罪的一般构造,即客观上通过欺骗行为引起对方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该财产后造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的目的。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谌江涛律师介绍,刑法第198条详细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曾文科称,本案中李某涉嫌上述(一)这种情形。
问题2:李某是否涉嫌诈骗?
观点1: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曾文科称,由于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有限,李某是否涉嫌诈骗,要区分情况来看:一,如果李某用自己的身份或者经过他人同意后用他人的身份购票、买保险并索赔,那么当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二,如果李某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的身份购票,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保险并索赔,则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李某未经他人同意,用他人的身份购票、买保险并索赔,也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
所以,本案是否追究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取决于李某是否以自己的身份或经他人同意的身份来购买机票。这才是本案的关键事实。“网上认为李某是合理利用规则或充其量属于投机倒把的观点,我觉得可能是把案件设想为了上述第一种情形。如果本案有证据证明是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且达到了追诉标准,我觉得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谌江涛同样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还要根据其具体行为去分析判断,关键还是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延误险的保险条款都有规定,被保险人只有实际乘坐了航班,并且导致了延误,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才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因此,仅仅是航班延误,被保险人若没有实际乘坐航班,被保险人也无法获得理赔。
因此,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还要取决于其投保延误险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其在理赔过程中是否提供了虚假的理赔材料。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约定只有实际乘坐了航班导致延误的才能进行理赔,而李某提供了虚假的理赔材料,则李某有可能构成保险诈骗。
观点2:李某行为不构成诈骗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律师认为,不管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其欺骗手段,必须是足以引起被骗人直接处分财产的手段,哪些手段属于一种诈骗犯罪的欺骗?比如李某直接虚构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导致保险公司直接的赔付,或者虚构气候、飞行空况等等信息,或者伪造了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给予赔付,或者是李某根本不是某个延误航班的乘客,自己伪造身份信息获赔,这些都算,都是足以导致被骗人(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理赔金额)的诈骗手段。但是,本案中李某并没有这些行为,其虚构自己的行程,包括使用亲友信息购票,她的这些行为,不足以导致被骗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处分保险金额,因此,这种手段,不能构成诈骗或者保险诈骗罪的欺骗手段。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也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主要理由是,航空保险的特点,是以航班延误来构成赔付条件,而航班延误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同样认为,保险合同本就是射幸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合同或者规则是由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制定的,而购票手续合法,购买保险手续合法,理赔也合法理,没有超出合同范围,这是利用现有合法合规的合同条款规则获取利益。
观点3:是否涉嫌诈骗值得商榷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宇鹏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女子和航空公司对赌,航空公司未延误,女子就要承担退票费的损失,航班延误了,女子才有可能获利,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是值得商榷的。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机票,他人信息和购买机票都是真实的,谈不上欺骗行为。获得延误赔付也是在赔付规则下进行。女子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获得赔付,但赌赢的原因靠的是个人分析而不是非法行为,不能简单的说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本应从频繁购票退票这个层面来对购票人进行限制,不适合采取刑事手段来规制。
问题3:类似案件动用刑罚是否合适?
观点1:如涉案“数额较大”动用刑罚没问题
有读者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动用刑事力量有些不妥”, 对此,曾文科说,的确,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当其他手段,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能够解决纠纷时,就应当克制刑罚权的发动。但是,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其实已经大体划分了刑事处罚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之间的界限。例如保险诈骗罪,和保险公司受到一般的民事欺诈相比,在数额上是由要求的,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骗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即没有达到追诉标准,这个事后才属于法律上认为“不必要动用刑罚”;当骗保险金已经数额较大了,那么这个事后法律认为靠其他手段尚不能完全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需要动用刑罚。所以,动用刑事力量是否妥当,不应凭一般的感觉来判断,而是取决于立法与司法中确立的追诉标准。
另外,“通过民事诉讼就能获得赔偿的,就可以不动用刑法”这样的说法也不妥当。正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种制度的存在所表明的,许多刑事案件中既涉及刑事问题也涉及民事问题。例如故意杀人未遂的,我们不会说被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民事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因此,不能因为一个案件可以走民事程序,就当然地否定这是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不以能否起诉为标准,必须看各个犯罪成立条件是否满足。
谌江涛认为,如果李某与保险公司仅仅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那肯定是不妥的,但是如果李某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进行正常的刑事立案就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关键还是在于李某的行为性质是否涉嫌犯罪。
观点2:经济纠纷动用刑罚会损害保险业的合法利益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动用刑事力量介入个案效果很好,但是会给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信用产生质疑,最终损害的是保险业的合法利益。
观点3:李某并未违法犯罪,不具有刑法处罚性
陈建亮认为,从刑法角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便有故意获取延误险理赔的故意,但是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违法犯罪,个人认为不具有刑法的处罚性。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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