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此文为您通俗易懂地简述离职补偿金的现行财税处理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处理
1. 计征个税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 政策要点
(1)政策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上年年平均工资,而非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18年年平均工资是127107元, 3倍即是127107*3=381321元。也就是说发放的离职补偿金超过381321元部分才会缴纳个税。
上年平均工资数可以咨询当地税务热线,也可以在当地统计局官网直接查询到,个税明细申报页面也有提示。
(2)离职补偿金单独计算个税,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3. 纳税申报
离职补偿金应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综合所得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项下申报。
注意: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未产生个税,也要进行申报。
个税申报演示:
4. 案例说明
A公司某职员2019年10月取得的税前离职补偿金为45万,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0-127107*3=68679元,查综合所得税率表,需缴个税68679*0.1-2520=4347.90元。
A公司需代扣该个税,并于2019年11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账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三、其他涉税问题
离职补偿金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所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离职补偿金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因此不作为计提残保金的基数。
该费用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范围,因此实际发生的离职补偿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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