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加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管理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和交通局决定对燃气行业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运输、存储和经营销售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治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开展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的联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擅自对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以及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二、开展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的液化石油气网点的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查处燃气非法经营活动和违法违规充装行为。
三、开展对非法运送液化气钢瓶的联合整治行动,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未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许可的单位及车辆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对走街串巷的液化石油气无照游商的联合整治行动,对非法经营、买卖、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五、开展对报废钢瓶检测和收缴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联合整治行动,对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并督促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履行钢瓶检验及检验判废钢瓶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义务。
六、实行主次干路及支路两侧施工工程备案制度。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要求,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充装、运输、存储和使用燃气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我县将采取举报机制,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或非法储存销售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019年7月18日
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222669
青县公安局 :5285700
青县应急管理局:4027749
青县市场监管局:4022877
青县交通运输管理局:4021649
举报电话
时政新闻 | 李国钧深入曹寺乡进行走访调研
在青县,你还敢这样“吃喝”吗?
液化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由青县广播电视台拍摄的新闻《沧州青县:创新驱动县域经济提档升级》在河北新闻联播播出
好消息!青县退役军人的福音来了!
盘古风丨重温革命史 感悟党成长(三)
提气!民营航天新突破!双曲线一号运载火箭成功首飞
责任编辑:杨文
本期编辑:尹棋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dpLO2wB8g2yegNDi1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