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9-12-17     理个税

一、预扣预缴时处理

在今年2月1日时,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首期申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解答了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举例:一保险代理人2019年从A保险公司1月、2月分别取得不含税收入1万,分别缴附加税费60元,无其它扣除,A保险公司应在1月、2月预扣多少个人所得税?个人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1月代扣个税=[10000*(1-20%)-5000*1-10000*(1-20%)*25%-60]*3%=940*3%=282元

2月代扣个税=[10000*(1-20%)*2-5000*2-10000*(1-20%)*25%*2-60*2]*3%-282=1880*3%-282=282元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

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税乎网提醒,代理人的收入虽是“劳务报酬”的税目但预扣预缴时按照“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执行。


二、汇算清缴处理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据此,汇算清缴时上述1、2月份应并入的综合所得合计=【10000*(1-20%)--10000*(1-20%)*25%-60】*2=5940*2=11880元


三、其它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的规定执行,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展业成本。

保险代理人开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相关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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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KU9E28BMH2_cNUgiY2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