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了这样两件事
8月30日,小丽在逛街时发现有一位老人卧躺在路边,她走近得知这位老人突发心脏疾病,儿女却不在身边。于是,她毫不犹豫地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护送老人到医院进行治疗,共垫付医疗费、护理费4万元。
9月3日,小张发现同小区的小杨家失火,而小杨恰好外出旅游不在家,小张便持水桶前往救火,结果在救火途中被烧伤,共花费医疗费用500元。
事情发生后,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是,小丽和小张都是自愿帮助了他人,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来了解一个新概念
无因管理
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无因管理的事件需要满足四个认定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3、事务的管理有利于被管理人,且不违反被管理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4、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
小丽和小张的行为都满足了以上四点,因此属于无因管理。那么,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小丽替生病的老人垫付了医药费和护理费,属于第一种情况,她可以向老人或者其子女追偿。小张因帮助小杨家灭火而受到的损伤,属于第三种情况,因此,小杨需要负责赔偿。
注意:如果出现受益者不愿支出费用或赔偿的情况,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益者承担。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在帮助过程中要把握好分寸,有些事项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严重时还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法
1、违法事项。比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或者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2、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例如: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等行为。
3、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比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等。
4、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