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女子被罚5000元

2019-07-27     遵义网

原本贴在车上的封条 (桐梓法院供图)

认识到错误后,陈某写下悔过书

本报讯(记者 任然) 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案外人陈某因自己的行为被罚款5000元。

据了解,桐梓法院于今年3月28日受理了赵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李某到法院领取相关文书,并要求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执行局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明李某名下有一辆保时捷汽车。虽然掌握了该车经常停放的地点,但执行干警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车辆的下落,导致无法对车辆进行扣押。

7月21日上午,执行法官接到消息,得知苦苦搜寻的那辆保时捷汽车停放于桐梓县城一小区的地下车库内。执行干警随即赶到现场,并在车辆上张贴了封条及查封裁定书,同时上锁扣押了车辆。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仍旧未露面。当天22时许,执行干警前往现场核查时,发现原本贴在车上的封条竟然被人撕毁,好在车已上锁未能被开走。

次日,李某带着妻子陈某主动来到了执行局。原来当晚撕毁汽车封条的正是陈某。在得知妻子的行为后,李某赶紧带着陈某来到执行局接受处罚。对此,陈某称自己不懂法,恳请法院从轻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对自己的行为悔过。

考虑到李某事后配合执行干警将车辆进行扣押,加之陈某认错悔错且主动到法院接受处罚,桐梓法院最终酌情对陈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据法官介绍,法院查封的财产承载了法律效力,封条具有公示和权利限制的作用,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等查封公告的,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说自己不懂法律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责任编辑:卢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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