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税收负担和收入微薄的双重压力,许多纳税人在会计处理中会采取一些避税措施,有合理避税的方法和途径。在日常税务稽查中,纳税人采用多种会计手段逃避国家税收。企业不得有下列偷税、偷税行为:
(1)商品的发行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时记录,而应以收到货物付款作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是:当货物发出时,仓库保管人保存该帐户,而会计不保留该帐户。
(2)原材料的转让和借记不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应付账款”,不征收“营业税”。
(三)以“预付帐户”形式销售货物的;产品(商品)发行时,销售收入不得及时转移,长期账户应当过户,造成所得税超过营业税金额的。
(四)生产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不得将质量保险资金长期转入销售收入。
(五)价格以外的收入不含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例如,收集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在大多数企业收到违约损害赔偿后,增加银行存款以抵消财务成本。
(六)三包收入不记作销售收入。三包产品收入是指生产企业除固定维修点外,还按一定比例支付三包商家(含配件)。担保点和商户不计入收入,相当一部分附件记录在“托管商品”中。
(七)废品、废品收入不予核算。主要工业企业有金属片、铁肖、铜肖、铝逸夫、缺陷产品、二手包装、液体等。这些收入大部分是现金收入,由个体经营者购买。纳税人将这一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少数人将其用于雇员福利,如自助餐厅补贴,在极少数情况下用于支付管理费,主要用于食品、饮料和送礼。
(8)回扣销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营销模式多变,回扣销售是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工厂产品的利润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是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是营销战略的一部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从厂家销售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退货、退货或送配件。商家收到这些现金后,现金不入帐也不作收入以外的价格,不做“所得税转移”,形成账户外业务。
(九)贴现收入。折扣是一种折扣,类似于折扣销售。不同之处在于,当销售实现时,会出现折扣,并且销售方法会在发票上注明或由另一张红票反映。根据税法的规定,发票上注明贴现金额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记帐。此外,红票的发行,不允许减少收入。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使用红票来减少收入。他们以现金的形式将减少的收入给予买方。买方没有记录额外的收入,这会导致少缴税。
(十)包装押金在期满(全年)后不得转入销售收入。
(十一)生产、经营和应税服务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应当选择有利于自己核算、申报纳税的办法。
(十二)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不符合免税规定,不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十三)为了调整企业的收益和利润计划,人为地调整收益,应当对已实现的收益进行递延和入账。
(十四)收入不包括在销售之外。企业长期投资于原材料、产成品、产品(商品)礼品或销售样品,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销售税。
(十五)附属于多个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核算母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业务,其他子公司应当每年向母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十六)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符合普通纳税人的标准,在认定不符合年检标准的情况下,由多名普通纳税人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支付也是相互支付的,但这只是一个点,几张发票,共同经营并不能相互增值,这也是一些企业税收负担低的原因之一。
(十七)已开增值税发票和一般发票损失,无收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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