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我国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的法制思考

2019-11-30   爱农者言


摘 要:现今, 国内各地逐渐开始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虽然各地的垃圾分类相关立法已有所建树,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也在陆续开展, 但是, 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公众预期的效果, 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专门法律。本文基于实地调研和分析, 探讨了加强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提出了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需求, 分析了现有立法的缺陷和改进思路, 并从立法制定与修改、体制创新与健全、制度体系的构建、机制创新等四方面对我国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

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纵观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史, 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成功一般需要一到两代人的时间。我国城市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十几年未取得成功, 而在发达省份或者中心城市周边的农村, 如浙江省金华市、湖南省宁乡市等地, 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却取得了成功, 这背后的原因值得分析和总结。经过对全国的实地走访和分析, 发现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相比城市区域相对容易一些, 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农户居住一般为一家一户, 垃圾放在门前, 是否进行了分类, 其他村民看得清楚, 村里也可以组织评价和考核, 而城市人绝大多数居住在由楼房组成的小区中, 集中设置了垃圾桶, 个人倒垃圾时是否已进行分类, 其他人很难发现和考核评价, 因此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实施具备自然基础。

二是城市经济条件好, 文化素质整体偏高, 但是在人的行为集体性趋同方面, 城市大多不如农村。农村是熟人社会, 人与人之间在集体劳动、族群社会里有协作, 人与人之间的集体行为整体有保留。一旦规则形成, 谁若是特立独行不遵守规则, 便会受到舆论谴责。而城市是高度市场化的陌生人社会, 大杂居, 社区居民的协作意识差。《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出要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良好氛围, 但是如缺乏具有可实施性的强制约束, 让市民形成自觉的习惯很难, 垃圾分类的效果不会很好。居民如不自觉, 政府的考核就会落空。可以说, 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实施具备社会学基础。

三是农村基本的自治管理模式和乡规民约还留存, 村党支部能够发挥党员的核心带头作用, 村委会能够发挥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带头作用。另外, 很多村集体还设立了村民理事会或者“五老会”, 组织村民配合或者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能够发挥各家族代表和乡贤的带头和引导作用。而对于这一点优势, 城市难以具备。可以说, 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实施具备管理学基础。

四是发达地区的农村和城郊村大多有产业, 村集体有经济基础。由于思想相对开明, 这些地方的村两委班子成员大多由致富的能人担任, 因此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有公信力, 有充分的资源调配能力和对村民的影响力。对于垃圾分类搞得好的农户, 可以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如减免垃圾费, 并将村民家庭最美的照片集中张贴在广场上, 形成“笑脸墙”, 予以褒扬。对于垃圾分类搞得不好的, 予以批判性、警示性公示甚至经济制裁。经济制裁的方法一般是扣发由村集体基于集体收入下发的补贴或者津贴。农村是熟人社会, 批判性、警示性公示和扣发津贴的措施很管用。可以说, 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实施具备党建基础和经济学基础。



正是因为具有上述四个基础, 一些农村在短短的两三年之内取得了垃圾分类的初步成功。但是一些行政村因为经济基础不够, 垃圾分类成效不大。如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 2016年前就已经实行垃圾统一收集和清运, 即村民在各自的门前容器中投放垃圾, 村里保洁员用三轮摩托车从每家每户收集, 镇里定期安排大卡车转运, 最后运至县里进行焚烧发电。尽管后来配备了垃圾分类设施, 但是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 干部群众对于垃圾分类缺乏积极性, 垃圾分类工作没有取得大进展。由于农村村民也向往美丽乡村的生活, 目前很多地方的农村都自发地组织村民代表到浙江省金华市、湖南省宁乡市等地考察。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成功模式不断地被复制和创新, 说明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应当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可以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做法, 用农村和城市胡同区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来助推城市楼房区的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建议中央对农村出台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改革方案, 针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 分类、分步骤予以推进。目前, 可以在发达地区的农村和一些经济发达城市的周边农村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与农村环境整合整治挂起钩来。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 可以在政府的扶持下, 先配套建设好相关硬件设施, 免费发放家庭用垃圾桶, 鼓励村民进行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培育其垃圾资源化的意识, 待积累一定的意识基础和经济基础后, 再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需求

农村垃圾分类要想有序推广, 除了改革文件予以明确外, 还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对如下问题予以解决:第一, 农村垃圾分类需要制度化。由于文化素养等原因, 普及分类仅靠“自组织”“自管理”是不行的, 还需要顶层设计和强有力的监管。例如, 村委会可以建立奖惩机制, 或制定“门前三包”等制度进行约束。第二, 需要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 赢得地方的支持。做好农村垃圾分类, 除了制度支持, 还需要“村两委”支持、机构支持, 并发挥“乡贤”的撬动力量。第三, 农村垃圾分类的模式既要统一化和规范化, 又要允许多元化。不同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在较落后的地区, 采用通俗易懂的垃圾分类方式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第四, 农村垃圾分类也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 如与河长制相配合, 还可以搞“区长制”, 划片管理, 明确责任人。第五, 需要建立长效的资金来源机制。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和第三方运行的模式。第六, 要让垃圾分类收集有效益, 发挥激励作用。目前, 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李沟村的垃圾处理费是每人每年20元, 难以涵盖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置的成本, 因此政府必须予以补助。可以考虑将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工作, 从垃圾分类、收运到利用处理的完整产业链条, 全部交由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置公司负责。如果不能盈利, 还可以将村集体可以盈利的产业一起打包发包给垃圾清扫、运输和处置公司, 调动其积极性。第七, 农村垃圾分类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配套的设备和技术要跟上, 垃圾桶、垃圾车等最好实现标准化。农村引进垃圾分类收集车“不是必要的”, 因为可以对分类垃圾分时段收运, 如单日收可腐烂垃圾、双日收不可腐烂垃圾, 或按早、中、晚等时间段收运等。

现有立法的缺陷及其改进思路

现今, 国内各地逐渐开始重视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我国首部以立法形式规范垃圾处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是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该法案在第三章“减量与分类”中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遗憾的是, 由于这部法规起草时间较早, 囿于当时的立法技术, 对于垃圾分类的规范较为粗糙, 仅强调了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理问题, 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2013年6月1日, 南京市政府在《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义务等行为的处罚方法。该办法的特点是细节丰富完善, 从垃圾分类系统规划、实行、监督、追责等几个方面规定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标准, 并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和生活垃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但由于配套执行措施的缺乏, 导致该办法实际执行的效果不如预期。2019年1月31日,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为一部新时代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生活垃圾分类细则、管理部门职责、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奖惩机制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很多方面都较之前的立法有所突破。第一, 在垃圾分类方面进一步细分, 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种, 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收集和运输方法, 并要求建设与这四种垃圾相对应的处理设施, 大大增加了垃圾分类处理的效率。第二, 明确了全过程管理各环节主体的责任, 从垃圾产生者、政府部门、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到社会组织, 要求每一个环节做到各司其职, 尽职尽责。第三, 该条例在垃圾源头减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操作性和引领性”相结合的思路, 将垃圾减量措施贯穿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具体措施包括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推行净菜上市和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等。除上面提到的三个城市外, 宁波、广州、厦门等许多城市也制定了符合自身需求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或办法, 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全国开展统一立法奠定了基础。

虽然各地的垃圾分类相关立法已有所建树, 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也在陆续开展, 但是, 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还未达到政府宣传、公众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 我国尚无国家层面的垃圾分类专门法律。一般认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目前我国垃圾处理领域的基本法, 但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核心理念是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 缺少对于垃圾分类的规定, 导致我国立法在垃圾分类方面仍留有空白。此外,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在垃圾分类方面只作出了笼统的要求, 没有相应的标准、指南、技术性规范, 也缺乏相应的追责方式。综上所述, 建议建构并完善我国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 加快立法, 在现有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增加垃圾分类专项法条;并制定一部“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作为在国家层面规范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处置的行政法规。

我国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的法制建设建议

立法制定与修改

有些垃圾管理地方法规出台年代久远, 定位和内容已难以适应时代要求, 更没有针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专业性、强制性的要求。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所以要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 包括在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 明确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并要求国务院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在其中规定垃圾分类、垃圾转运、垃圾处理处置方面的内容, 并要求各省 (区、市) 出台地方性的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法规或者规章, 要求住建部出台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性规范。只有这样, 才能用法律规定政府、社会、单位、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治理中应负的责任或者义务, 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 使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明确, 具有可操作性, 发挥实效。

体制创新与健全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结构、健全垃圾分类相关主体的责任体系非常必要。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首先应构建“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响应、公众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和责任体系, 明确政府、社会、民众等各方的责任边界。在顶层设计上, 要通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的可操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通过科学持续的发展规划和灵活有效的配套政策, 引导社会、民众广泛参与。政府要始终牵住垃圾分类改革政策的“牛鼻子”, 既不能大包大揽, 也不能完全交给社会和市场。政府可适度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来引导、带动社会和公众响应、参与垃圾分类, 但绝不能完全依赖无原则的经济刺激措施。政府也可探索建立社会化分类和专业化分类并行的模式, 在推进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的同时, 鼓励利用先进技术及设备进行专业化的分类。

在垃圾分类的治理格局方面, 建议发挥农民主体、政府引导、村委组织协调、村民自治、乡贤共治的作用。农民群众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最大的受益者, 也是最大的责任主体, 要发挥农民主体、政府引导、村委组织协调、村民自治、乡贤参与共治的作用,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首先, 激发群众的主体意识是实现垃圾分类的关键因素。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农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地方政府要从解决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现实问题如垃圾治理入手, 充分调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改善居住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使其成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积极拥护者、践行者、受益者。

其次, 必须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和引导作用。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 如果纯粹依靠村民的自发推动, 很多事情很难形成一致意见。因此, 必须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与引导的作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及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是实行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工作中, 无论是组织领导、工作方向、基础设施建设, 还是资金、技术的支持, 都需要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主导作用, 发挥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引导职能主要包括:制定规划、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构建垃圾运输和处理体系;宣传教育村民如何开展垃圾减量化、垃圾分类和垃圾资源化利用;乡镇政府负责转运村 (社区) 收集的低值垃圾, 县级政府统一部署垃圾最后的出路, 如填埋还是焚烧等;对村集体开展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进行经济补助。可见, 政府的统筹和引导不仅可以节省经济成本, 提高绩效, 还可以为村集体提供经济和管理支持, 其作用不可或缺。

再次, 必须发挥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的作用。一个地方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不好, 农民群众是否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关键就在于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村民理事会班子强不强, 工作得力不得力。以湖南省宁乡市陈家桥村为例, 陈家桥之所以在短短4年的时间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正是得益于选出了好的“带头人”, 打造了一个坚强有力的党组织。村级党组织和村两委班子成员是垃圾分类工作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 其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可忽视。

又次, 必须发挥村民自治特别是乡贤共治作用。农村是熟人社会, 是基于血亲关系建立的利益共同体, 独门独院的住宅方式更易于对农民是否进行了垃圾分类进行监督, 相互之间信息透明、行为趋同性强, 通过树立垃圾分类的先进典型, 能够很好地发挥榜样力量。农村的自治组织作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 可以规范村民的环境保护行为, 使垃圾分类减量得以持续开展。调研发现, 在宁乡市陈家桥村等地, 村民理事会成员特别是一些家族德高望重的人士可以在以下领域发挥作用:协助政府到每家每户解读政策, 开展劝导工作;对农户、村民小组的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工作开展打分, 并进行民主评议, 提出奖励和告诫名单;对村保洁队伍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由于村民理事会成员威信高, 其打分和评议工作具有很高的公信力。

此外, 还要积极探索基层环保队伍建设模式, 加强能力建设和强化农村环保舆论引导。要加强基层环保机构队伍建设, 落实人员编制, 重点乡镇逐步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落实地方政府及农村基层环保机构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通过基层环保队伍的建设, 可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 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制度体系的构建

根据我国农村的垃圾主要组分和农村的经济状况, 垃圾分类工作应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操作简单、经济合理的原则, 以垃圾全程减量化和垃圾资源化为工作重心, 以无害化为工作底线, 把避免产生垃圾放在工作首位, 把能源回收和废品循环利用作为第二顺序的工作, 把垃圾的末端处理作为最后环节的工作。在规范保障方面, 可以考虑建立如下制度体系, 促进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规范化。

一是农户卫生“门前三包”制度, 即城市“门前三包”制度的拓展, 农户对自己房前屋后和责任田范围内的环境整洁和垃圾分类负责, 村民小组对本小组区域范围内的环境整洁负责。其中, 村两委的班子成员要包组或者分片包干;党员、村民理事会成员要包户, 把工作做细。在调研中发现, 各地的“门前三包”制度各有特色, 如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农户, 把传统的陶器锯开, 种上花草, 古香古色;湖南省宁乡市的一些村则是用统一的方式种树种草。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李沟村添置的红色和黑色分类垃圾桶, 以“李沟村××号”的方式统一编号, 每户一个编号, 按照号码进行管理, 既不会弄丢、弄混, 也实现了责任到户。

二是垃圾收费及依规减免制度。尽管对农户的收费不足以支付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工作的总费用, 但收费还是必要的, 可以促进村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意识。对于垃圾分类工作做得好的, 可以制定规章予以减免, 以示奖励, 形成示范带头作用。对于低保户和五保户, 可以考虑依规免予缴费。

三是垃圾的强制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对试点城市提出,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 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办法, 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 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但是城市的分类要求不符合农村的实际, 建议中央专门出台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的改革文件, 对城乡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和最终处置予以区别对待。在城市, 垃圾分类一般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和其他垃圾几类, 而在农村, 根据农村垃圾的物理、化学属性以及农村的整体文化程度, 如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 村民就更容易理解执行。在有的经济发达的农村, 针对厨余垃圾还专门购置专门的收集车予以收集;针对危险废物, 则上门专门回收。目前, 浙江省金华市首创的“可腐烂”和“不可腐烂”垃圾分类模式得到农村的广泛借鉴。农户投放垃圾不符合强制分类要求的, 建议立法时规定村集体采取措施对农户进行培训, 并采取经济制裁等自治性约束措施。

四是垃圾的全程减量制度, 即在农户家庭、村级收集、乡镇转运和区县处理处置等全环节, 都实行垃圾减量化。农村目前的垃圾结构虽然和以前相比有所改变, 但是和城市相比, 容易腐烂的垃圾成分还是多一些, 很多垃圾可以就地处理。只有全程减量化, 才能保证容易腐烂的湿垃圾经过村集体的统一堆肥后还田, 而不至于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为热值低而成为“累赘”。也只有全程减量化, 才能让塑料等可以回收利用的垃圾经过村和乡镇两级的过滤进入回收利用渠道, 促进资源得到科学、循环的利用。

五是环保理念的培育制度, 即通过公开课集体讲授、现场辅导、入户现教现学、宣传牌宣传、知识竞赛等方式, 辅之以经济奖励与约束机制, 让村民自觉自愿地形成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绿色生活方式。可以通过重点培育中小学生养成垃圾分类的意识和习惯, 来带动一个家庭开展垃圾分类, 从而促进一个村落和社区的垃圾分类。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李沟村2018年组织村民代表到湖南省宁乡市菁华铺乡陈家桥村参观, 该村树立了20块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宣传牌;在湖南省宁乡市的大部分村竖立了通俗易懂的宣传牌, 在村部挂上了环保学校的牌子, 建立了宣传废物再用的试验场所, 发放了垃圾分类倡议书, 在各村民小组竖立农户垃圾分类打分公示栏, 利用“村村响”广播环保知识, 垃圾分类和农村环境整治的意识深入人心。

机制创新

1.经费筹集机制

在资金筹集方面, 要以政府支持为主, 逐步增加社会环保投资渠道, 切实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在具体模式方面, 一是多元化筹资模式:市县配套、镇村投入、农户收取、乡贤资助;二是整体打包式的PPP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开展一条龙的市场化运作, 通过政策优惠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 探索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在政府的资金支持方面, 建议如下:一是各级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预算, 确保资金到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 积极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治理。二是采取政策倾斜,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及其他环保设施完善的企业优先考虑资金补助。三是调整财政投入结构和方式, 采取政府引导资金, 通过政府投入、财政贴息、前期活动补助等办法,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种类投入机制, 引导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态、公益事业的投入;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区域生态补偿等方式,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2.系统工作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 目前在全国总体处于起步阶段, 一些发达地区处于发展阶段。垃圾分类工作的后端处理方式决定前端的分类工作模式, 前端的垃圾分类成效制约后端的处理效果。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引导力度, 在提高源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的同时, 还要进一步创新机制, 整合利用现有环卫收转运设施, 在原有或改造的部分有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增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暂存点, 同一辆收集车可以在不同的时段收集不同的垃圾, 也可以购置分类垃圾运输车;对于新建的环卫设施, 其建设要求要与垃圾分类要求相适应。

3.运行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集中处理管理体系, 应当考虑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技术成熟可靠;二是处理设施简单, 操作方便;三是投资尽可能地省钱, 运行费用尽可能低, 尽可能招用当地农民参与清扫、收集和运输工作, 考虑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四是运行维护方便。可以采取“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就近消化一点、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一点、低值垃圾乡政府‘兜底’转运一点、有毒有害垃圾封存一点”的分类办法, 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分类运输机制。在一些村, 上午运输可以腐烂的垃圾, 下午运输不可腐烂的垃圾, 破解了需要购买分类运输垃圾车的难题。在有的村, 将运输的车斗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部分, 同时收集了所有的垃圾。这都可以参考和借鉴。

二是设立打分评比机制, 即邀请村民小组长、村民理事会的成员进行分户打分, 开展考评。为了保证考评的公正性, 湖南省宁乡市菁华铺乡采取了回避本组打分的异地打分机制, 即跨村民小组打分的机制, 并且在公开场所详细公布各农户得分的细节。这种打分方式具有公平性, 可以推广。

三是健全奖励惩罚机制, 如浙江省金华市和湖南省宁乡市定期评选先进保洁员和清洁农户, 予以物质或者现金奖励;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 还对村民奖励发酵以后的有机肥料;湖南省宁乡市菁华镇陈家桥村村委会对每季度当选的优秀保洁员给予400元的奖励, 对每季度当选的先进村民小组予以2000元的奖励。湖南省宁乡市爱卫办要求, 每个乡镇每年评选出“十佳庭院”“十佳清洁户”各20户, 村集体在表彰的基础上, 还报送乡镇予以集中表扬。在浙江省金华市、丽水市等地, 利用村民广场的“笑脸墙”和“劝进榜”两种方式, 来实行精神上的奖励与告诫并举。

4.目标责任机制

一是建立目标评价考核机制, 即在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区县级政府、乡镇政府及村集体进行目标评价考核时, 既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 也要对垃圾分类进行单独考核, 体现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实施党政同责机制, 即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负总责。要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 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各级政府和村组要编制生态环境规划, 把垃圾分类和农村环境整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配合, 协调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 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层层压实责任, 把工作做细, 尽心尽力地把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实施好。

农民群众既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最大的受益者, 也是最大的责任主体, 要发挥农民主体、政府引导、村委组织协调、村民自治、乡贤参与共治的作用,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美丽乡村的新局面。

农村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应当成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垃圾分类的治理格局方面, 建议发挥农民主体、政府引导、村委组织协调、村民自治、乡贤共治的作用。

作者:常纪文 吴雄 孙天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湖南省宁乡市菁华铺乡人民政府资环办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来源:环境保护2019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