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奖,其实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年终奖。
按字面理解,精神文明奖是被授予“精神文明单位”后,职工享受的一种物质奖励。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这是目前为数不多的明确规定可以给予物质奖励的奖项,而且精神文明奖分为全国级、省级、市级、县区级,都可以评奖,都可以授予称号,都可以物质奖励,覆盖面非常广。按照这一规定,各地被授予各级精神文明称号的地方、机关、单位,都可以发放精神文明奖,因此,多地、多单位这一奖项已经演变成为年终奖了。
各地发放精神文明奖的范围、形式、标准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所有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可以发放,有的地方是党政机关可以享受,有的地方是所有的公务员、参公人员、管理类事业人员可以享受、把医生和教师、工人排除在外,有的地方是在职人中享受、把退休人员排除在外;有的地方只是某些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可以享受,或者部分人员可以享受。发放的标准,有的按固定数额发放,有的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发放,还有其他形式的。
对于此类奖金的发放,虽然有规定作为依据,但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一般要求,地方财政收支状况良好、有财力支持才可以考虑发放,因此,虽然能发,但发多少、哪些人发、以后还能不能发,都充满了许多未知的不确定性。其他的地方也有类似的奖项,但名称不一样的,其境况和精神文明奖相似。作为职工来讲,当然收入越多越好,尤其是工资较低的区域和人群。但对于国家整体来讲,政策的实施需要公平公正,而且严格依规依法执行,这种奖励方式,将来必定会统一、规范,完全取消的几率比较大,也或许会被另外的方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