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副驾驶
双双被罚1000元
其中一个还要被拘留7日
这是怎么回事?
8月15日20时许
泰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虹桥中队民警
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时
发现一辆苏A牌照SUV汽车
驾驶人神情慌张
说话支支吾吾且无法出示驾驶证
经询问
驾驶人霍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现场将车主郜某某
驾驶人霍某某二人控制
带回中队作进一步调查
原来当晚
郜某某与霍某某一起吃饭
席间郜某某大量饮酒
因担心酒后驾车遇上交警
郜某某遂让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霍某某作为“代驾”
自己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指路
不料汽车刚开出一公里
就被民警拦下
8月17日
郜某某因将机动车交由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罚款一千元
霍某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