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
社会保险补贴申办流程
一、文件依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财社〔2017〕1284号)
二、补贴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为2017年9月20日后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
(三)经营实体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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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办流程
(一)申报。创业带头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招用人员花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同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对创业带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同意后报区(市)县人社部门审核。
(三)复审。区(市)县人社部门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及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校验,对企业创办、带动就业、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复审。
(四)公示。区(市)县人社部门将符合条件创业带头人及其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等公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备案。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市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汇总情况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