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丨醉驾+暴力闯卡+撞警车!莆田这名小伙子胆太肥

2020-04-03     东南网莆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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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司机驾车路上遇上警察例行检查是常有的事,碰到这样的情况,司机们普遍都会遵守规则,停车并出示驾照配合检查。可有一名小伙子,在遇到民警在路面设关卡检查,不配合检查不说,反而还驾车撞坏隔离栏,并在逃跑途中撞坏警车。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危险驾驶并妨害公务案件。

接下来,带大家探个究竟!

2019年8月17日0时许,莆田秀屿一小伙子林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一街道时,发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林某为避免被公安民警查获,驾车撞坏卡点阻车伸缩式隔离护栏后沿福厦路逃离。

林某驾车逃至城厢区另一街道时,为躲避公安民警的抓捕,强行冲撞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汽车,后被公安民警用警车截停,林某又驾车与两辆警用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之后,公安民警示意林某下车接受检查,但林拒不配合,一名辅警遂将林某汽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击碎以打开车门,后将林某抓获。经鉴定,林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0.73mg/100ml,属醉酒。

审判结果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应当数罪并罚。林某驾车通过暴力闯卡、冲撞车辆的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交赔偿款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城厢法院认为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害民警人身权益,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依法更是要从重处罚。在此,提醒大家,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主动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的检查,一旦暴力抗法使违法行为升级,将会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处罚。执法权威不容挑衅,请勿轻视规则,漠视法律。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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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fGHMPHEBnkjnB-0z3cn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