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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涵江法院判决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被告人孙某在公交车行驶的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该案系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涵江区首例因此类行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1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年过六旬的孙某(化名)喝酒后乘坐公交车回家,车上载客9人,车速46-47km/h。当行经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某村时,孙某突然要求司机赵某(化名)停靠下车,因非停靠站遭拒。孙某遂心生不满,冲向驾驶座,双手揪起赵某衣领,被一位乘客阻拦放手后再次用右手拉拽赵某衣领,迫使司机赵某紧急停车。这惊险的一幕被车上的监控摄像头拍下了。
事发后,司机赵某立即报警并关闭车门,孙某欲跳车窗逃离未果,被车上乘客控制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孙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却酒后生事,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司机,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不法行为,对车上司乘人员及道路周边过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现实的、迫在眉睫的危险,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主审邱法官分析道。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孙某在车辆行驶于临水桥面路段时实施拉拽驾驶员行为,且经人劝阻后仍继续实施,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出该判决。
相关法规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东南网通讯员 张子敏 陈鹂 记者 江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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