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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
第三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也没有任何法定事由,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就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简称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行为人使用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行为人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尤其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行为人没有经过注册人许可,也没有其他任何商标法规定或认可<微:建筑图书著作权网>的事由;行为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如割裂或淡化了注册人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损己注册人商誉,或在商业来源的意义上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商标法》第57条明确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附有开放式条款,可把它们均视为广义的商标禁止权范畴。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关于第二项侵权行为,有文献也把此种行为称为商标“假冒”行为或者“商标仿冒”。例如,有加油站使用“中围石油”商标,其中“围”字与“国”字及其相近,或将“椰树”改成“椰汁”,这就属于典型的商标仿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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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断
判断一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看其是否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即看是否有“混淆的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或称“混淆之虞”。如果行为人在其商品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某商标,而可能使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于使用某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就称有混淆的可能。
一般地,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需要注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概念诠释: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一般认为:两种商品在用途、原料等方面有某种共同之处,如皮鞋与布鞋、饼干与糕点、毛巾与毛巾被等,消费者一般会认为是周一个企业生产的。这两种商品即为类似商品。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问题:为什么需要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对比?
这是因为,在市场中,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也不是同时摆放在同一个柜台中。
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存在以前见到过在头脑中记忆的商标,与当前见到的商标比较。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按照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的可能性和程度。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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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属于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属于一种侵权的例外。这种侵权例外不仅包括为非商业性目的之使用,也包括为商业目的之使用。为商业目的之使用包括比较广告、促销等提名或描述性使用。非商业目的之使用可包括戏仿、批评、讽刺、评论、新闻报道或作品创作等形式。例如,获2009年奥斯卡最佳动画短片奖的“Logorama”就基本是利用世界知名商标创作完成,具有相当高的艺术创造性。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规定了三种侵权例外:
1.公有元素排除,即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些元素本身无显著性,理应处于公有领域。
2.功能排除,即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在先使用人排除,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