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丧父、中年丧妻、老年丧子是人生“三大悲”,如果一个人全都遇上了,真算得上是天煞孤星,也是人们口中的“可怜人”。
很多时候,这些可怜人不仅在世时生活不幸福,甚至死后都得到不安宁,那点可怜的财产都会被别人觊觎,着实让人唏嘘。
任有才一直生活在四川省广安市,和很多四川人一样,任有才知足常乐,对生活的满足度非常低,只要能饱食三餐,儿孙绕膝,就是最幸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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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任有才一生并不幸福,早年间他和相隔不远的女子杨春花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为夫妻,虽算不上郎才女貌,但也着实令周边村民惊羡。婚后经过了解和加深感情,很快杨春花为任有才生育了一个女儿。
那段时间,任有才非常努力,一直拼命赚钱照顾妻女,希望能有个美好的未来。然而好景不长,因为杨春花原本身体孱弱,加上当时医疗水平限制,杨春花突然身染重病,虽经各种土方调理,但依然无力回天,坚持一段时间之后,杨春花撒手人寰。
中年丧妻让任有才伤心不已,但为了女儿,任有才在短暂痛苦之后,又重新站立起来,发誓要将女儿养大。可天有不测风云,眼看女儿快要成人,好日子就要到来的时候,却也不幸染病身亡。
连番的打击让任有才彻底丧失了生活的信心,每天只有沉浸在劳动中才能忘记心中的痛苦。就这样,任有才在后面近30年的生活中一直处于独居状态,既没有再考虑感情问题,也没有想到要改变现状。
让人欣慰的是,社会在发展,任有才在此期间因为房屋征迁被安排了安置房,生活倒也没有多大问题。但每个人都会老,进入新世纪之后,任有才也进入老年状态,随着亲人们相继离世,他本人也被社区纳入重点扶助对象。
其实针对任有才的扶助主要还是日常照料和心理慰藉上,居委会几次跟任有才做工作,让他入住五保户敬老院,但均遭到任有才的拒绝。毕竟任有才自身拥有一定的财产,也有自己的想法,并不想进入敬老院生活。
可人老了还是有些身不由己,有个三病两痛的没人照顾确实让人揪心,而且一旦身体机能发生变化,甚至饭都到不了嘴边,这时候与任有才住得较近的邻居曾德清便主动上门进行看护帮助。
天下好心人多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并非每一个好心人都会善始善终,偶尔发一次善心人人都能做到,想要长期陪伴,却没有几个人能坚持。而且曾德清帮助任有才并非没有目的,其实也是觊觎他的财产。
当然,这种情况并不稀奇,明面上大家都知道这个道理,有时候身不由己,想得开的孤独老人也希望能有人照顾自己颐养天年,但回赠肯定是自己的相应财产,这也是个现实问题。
后来因为曾德清的悉心照顾,感动了老人,接受了曾德强扶养的事实。但任有才还是多留了一个心眼,并没有和曾德清签订
扶养协议,以至于双方的关系并不像想象的那样亲近。
直到十几年后,任有才感觉身体越来越不对劲,这才在居委会的主持下,与曾德清签订了扶养协议书,并将自己于此前因征迁所获得的安置房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在了曾德清名下。
事情就是这样现实,在曾德清取得任有才房屋产权之后立即翻了脸,并在两个月之后不再对任有才经管照顾,虽经居委会多次调解,但曾德清始终拒绝继续赡养任有才,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任有才再次单独在安置房内居住,靠社区向其提供特困低保度日。
按照法律规定,任有才是可以即时撤销扶养协议的,因为双方协议一旦签订,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而且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不能随意处分。如像本案中的扶养人予以反悔,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剥夺扶养人的受赠权,即便房产已过户,依然可以要求返还。
但任有才此时已经年老体衰精力有限,加上他固执地认为,只要自己还住在房子里,房子就不属于曾德清所有,因此并未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房产,重新归属自己的名下。就这样又过了将近10年,任有才已经年近90岁,虽能动弹,但行动迟缓,生命已是岌岌可危。
疏于照顾的老人发生意外的几率是比较高的,就在某一天,灾祸突然而至,任有才在外出途中发生了车祸,虽然肇事者报警后对其进行了抢救,但由于年龄偏大,最终任有才悲凉的一生也就这样悄然结束了。
任有才一死,曾德清迅速占有了房产,在当地引发了强烈反响。不过正当曾德清为终于得到老人房产而洋洋自得的时候,有四个自称为任有才亲属的人突然现身,要求继承任有才的房产,并挑起了一场官司,这四人正是任有才已经死去多年的妻子娘家侄子侄女,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主张继承。
侄子侄女,还是妻子娘家的,他们真有继承权吗?这件事再度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人死后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这里所称的子女只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而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那么妻子的侄子侄女是否能够继承姑父的财产呢?这个还真不一定,需要依据事实而定。一般情况下,妻子的侄子侄女是无权继承姑父遗产的,姑姑先于姑父去世,实际上已经斩断了双方的亲缘关系,姑姑没有遗嘱而姑父依然在,那么姑姑的遗产只能属于姑父,侄子侄女是无权继承的。
但如果姑父没有父母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也无遗嘱,妻子的侄子侄女是可以有条件继承的,这个条件应当是姑父受到其父亲扶养或者侄子侄女尽到了扶养义务,是可以直接继承也是可以代位继承的。
法律规定,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具体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侄、甥,但代位继承是以有无血亲关系为基础的,本案原告的父亲与与任有才并非系具有血亲关系的兄弟关系,且案涉房屋实际为任有才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故也无资格代位继承任有才的遗产。
不仅如此,四名原告也并非依靠任有才扶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对任有才扶养较多的人,因此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故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四原告诉讼请求。后四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定后依法予以驳回,维持了原判。
任有才遗产到底如何归属?都是有法律规定的。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都认为曾德清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赡养任有才,双方的协议应该是无效的,任有才这套房产应当依然属于其遗产,应该由具有继承资格的人进行继承,如没有继承人,则应归属居委会所有。
说白了,如果有继承者主张继承,曾德清应当予以返还。但这里也有个问题,曾德清虽然没有完全履行约定,但对任有才还是赡养过一段时间,即便继承者主张获得支持,但应适当分割给曾德清一部分,也并非完全由继承者所有。
但这么多年的事实也表明,任有才自家一脉不是离开了广安不再回来,就是已经归于尘土,基本上没有后继者,况且一旦不是直接亲属关系,又没有对任有才进行事实上的赡养的话,继承权也不能够成立,这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互的,并非像共同生活的亲属一样独立存在。
人死如灯灭,任有才一生孤独,老了还遭遇横祸,死了还不得安宁,实在是非常不幸。但无论何时,人们都应该明白一个道理,不义之财不可得,别人的合法财产切不可削尖脑袋妄图占有,即便侥幸得之,也逃不过公序良俗的指责和法律的制裁。(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