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因妻不忠而分手,要求多分共同财产,法律会支持吗?

2022-06-27     峡谷爆笑团

原标题:福建一男子因妻不忠而分手,要求多分共同财产,法律会支持吗?

出轨,这在如今的夫妻生活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方面现在年轻人思想比较开放,对婚姻的忠诚度已经大打折扣。二来部分婚姻是因为利益而结合,鲜少有以往那种两情相悦。

出轨虽然让人遗憾,但不足以作为感情纠缠的主题。能够天长地久固然是好事,但如果无奈离婚也不见得是坏事。那么,夫妻一方婚内出轨,能要求对方对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吗?这样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据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院2020年4月14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婚案,女子谢某因在婚内多次出轨,不想继续婚姻,遂提出与丈夫周某离婚。但周某并不同意,称就算要离婚,也要求共同财产分割时谢某少分或不分。不过法院没有支持周某的请求,而仅对精神损失部分予以支持。

周某与谢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刚开始琴瑟和谐,并很快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这样的生活真是比蜜还甜。然而这样的幸福生活没有持续多久,此后谢某爱上了网上聊天,并多次在网上和陌生男子热聊。

到了2015年的时候,谢某更是肆无忌惮,不仅和他人愈加暧昧,还多次背着周某外出约会,与他人花前月下、海誓山盟,甚至向他人支付钱财。但这样的举动很快被周某发现,为了维持婚姻关系,周某并没有声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周某对谢某的一片深情依然被无情践踏,谢某没有半点悔改之意,甚至更甚从前。这样的结果,再好脾气的人也会发作,最终夫妻两人因这件事闹掰,而谢某更是一气之下扬言要离婚,这让周某十分苦恼。

其实周某并不想离婚,虽然谢某存在出轨的事实,但周某想到只要谢某能够改过,自己也能原谅她。但“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谢某提出离婚后,因周某不能接受,于是谢某起诉到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周某和谢某结婚多年,离婚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牵扯到孩子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等诸多问题,况且两人离婚的原因很特殊,这些都要谨慎对待。周某死活不愿意离婚,声称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女儿必须由自己抚养,财产分割时谢某应当少分或不分。

为了证明谢某出轨,周某提供了谢某与异性暧昧聊天记录截图,打车记录,照片,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指称谢某自2015年开始在婚内多次出轨,对婚姻不忠诚。除要求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外,还要求谢某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其实很多人看到这里,可能是义愤填膺了哈。因为从道德层面来说,周某婚内出轨确实不会被认同,而公众的印象当中,出轨一方是有过错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就应该少分或部分财产,但这其实是一个认知上的误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部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内出轨并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即便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婚内出轨,也只能说明对方道德问题,但不能侵犯对方的财产权。

不过别急,法律还规定了一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这里面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婚内出轨是否等同于重婚呢?这里面的界限其实也很清楚。

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然一次婚外情或者有嫖娼行为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不等同于重婚,另一方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回到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谢某极力否认暧昧聊天内容,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谢某辩称自己确实与其他异性存在暧昧聊天情形,但不承认自己出轨,并称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中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前提系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之实,而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故周某上述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周某提供的谢某与其他异性聊天记录,结合谢某的陈述,可以认定谢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对周某的精神势必造成一定损害。双方因感情纠纷已久,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和辖区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谢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对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裁判。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能够结为夫妻,是一种缘分,更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这既是道德人伦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基本保障。

夫妻双方一旦发现对方有不忠诚行为,应当在注意自我保护的前提下,提前收集证据,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让自己精神损害的诉求得到支持。当然婚姻本不易,且行且珍惜,这样的事情最好不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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