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今日开庭、劳家属向7名被害人道歉忏悔:愿意赔偿

2020-12-21   案件劳闻

原标题:劳荣枝案今日开庭、劳家属向7名被害人道歉忏悔:愿意赔偿

21日,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案将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劳荣枝被指控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开庭前,劳荣枝的亲属劳声桥写下并将向法院提交《道歉忏悔,积极赔偿,恳请法院依法保障被告人劳荣枝辩护权申请书》。

这封申请书里,劳声桥表达了向7名被害人道歉忏悔,愿意积极赔偿的想法,并表示希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荣枝的合法权益,期待法院给劳荣枝一个公正的审理。申请书内容如下:作为劳荣枝近亲属,我们对劳荣枝涉嫌的犯罪是深恶痛绝,对因其参与的犯罪导致7名无辜的生命离去,无比痛心与惋惜。对于这些不幸的家庭所带来的20多年的漫漫精神伤害,我们唯有真诚道歉,无比忏悔。因为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别人的生命。作为劳荣枝的亲人,我们愿意无条件的道歉、忏悔。

关于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我们全家愿意砸锅卖铁、做牛做马全力以赴帮助被告人劳荣枝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作为劳荣枝近亲属,我们恳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依法查明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权问题”,同时就亲属早前向法院提出“由于被告人劳荣枝家人已经为其委托辩护律师,并且劳荣枝本人及其亲属并非经济困难,根本不需要法院进行指定辩护做一个回应”。最后,我们还是希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保障被告人劳荣枝的合法权益,期待法院给劳荣枝一个公正的审理。

笔者认为就算家人愿意赔偿,还有一个点就是劳的家人拿什么赔偿。劳的二哥在以前的报道中有提到过,靠着捡垃圾卫生,房子还是租的,笔者不认为劳的家人能拿出钱赔付,当然就算是赔付了,劳荣枝也逃脱不了死刑。

那我们再来看劳荣枝的罪行,在这里就不详细讲述了,各位可以自行搜索。劳荣枝和其男友法子英先后在三地杀害七名被害人,说她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一点也不过份,而且法子英被抓后,她潜逃二十年,没有自首,说明没有一点悔意,从主观上来看,符合死刑的条件。从报道中描述的杀害七名被害人的情节来看,可以说手段极其残忍,特别是杀害一家三口,更是不可理喻。如果说在三地杀害七名被害人,都不能确定是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那谁来告诉我,还有比这更恶劣的吗?这样的杀人人数,恐怕在中国的犯罪案例中,都能够排到前面。

故意杀人罪能够被判处死刑,而且她还有可能涉嫌绑架罪,这也是要判死刑的罪名。劳荣枝的罪行也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其同伙法子英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有悬念。

劳荣枝可能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合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判处法子英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并处罚金二万元。劳荣枝作为法子英案件同案犯,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中,与法子英相互配合,分工明确,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特别大,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与法子英起着同等作用,应该不区分主从犯,劳荣枝应该承担与法子英同等法律责任。

当然,这个结论是基于当年合肥中院有足够证据证明法子英罪行的基础上,如果法子英案件有其他新结论,则另当别论。同样,在这样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只是个人考量,劳荣枝的具体刑事责任,还是以相关司法机关的确认为准。

劳荣枝这个名字,这几天无疑勾起了很多40岁以上人恐怖的回忆,上世纪90年代,她和男友法子英在南昌、温州、合肥等多地实施犯罪,先后残忍杀害至少七人,狗笼关人、冰柜藏尸,这些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1999年7月23日,合肥东陈岗某小区,法子英在与合肥警方的枪战中落网,随后被处决。而劳荣枝却侥幸逃脱,从此销声匿迹达20年,直到今年11月28日上午9点左右在厦门湖里区东百蔡塘广场被当地警方抓获。

这个案件发生在20年前,绝对是近几十年来最恐怖、最轰动的刑事案件。现任安徽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是指定辩护人,俞晞是律师助手。我和俞律师是同一年考取律师资格的,都是刚从事律师工作,曾经在一起聊过这个案件,推测劳荣枝可能整容潜逃。现杀人魔王法子英早已伏法,另一案犯劳荣枝也已落网,整个案情帷幕即将落下。

劳荣枝,女,1974年生,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3年,在一个朋友的婚宴上,才19岁的劳荣枝认识了法子英。当时已离婚的法子英已是九江黑道上的“名人”。1995年下半年,法子英约劳荣枝到深圳去玩,劳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来到法子英的身边,但等待她的并非荣华富贵,而是舞厅 “三陪女”的行当。从此一步步迈入罪恶的深渊,走上了不归之路。

现一边倒的看法是劳荣枝必死无疑。令人不解的是,劳氏从一名青春靓丽、风华正茂的小学教师身份变成杀人共犯,她的思想、行为是如何转变的;究竟参与实施了几起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什么作用等,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如果说法子英的气质属于“天生的犯罪人”的话,劳氏是否也属于这种类型尚且不得而知。无论如何,认识法子英是劳氏最大的不幸,因为她本来有一个可以预期的、正常的人生。如果确如媒体报道的那样,劳氏与法子英“三观”一致,狼狈为奸,共同作案,那她当然死不足惜!如果另有隐情,就非常值得我们思考了。

试想:劳氏不幸被魔头法子英看中,利用其美色充当诱饵,在当时的情况下,她选择说“不”的空间有多大?她有没有想过要逃离法子英,或者说有没有产生逃离的勇气?从这个角度来说,劳氏有没有可能构成从犯?甚至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充当了色诱工具。除了查明案件的具体事实之外,还应该对劳荣枝进行精神鉴定,查清其责任能力问题。希望从人权角度出发,侦查、审判工作做的扎实细致。如果说“死刑并立即执行”是这起案件的标准答案,随着案件侦破工作的深入,有没有出现另外的可能呢?最终结局是什么,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