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原因未能按时退休,领了养老金又领了工资,应该退回哪一个

2019-09-24   公事吧

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单位有可能因为工作没有做到位,没有及时让职工退休,导致职工多干了几个月,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存在。但职工自己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退休,自己应该清清楚楚。如果到期不配合单位办理退休手续,而是装糊涂,多拿工资,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在这个问题,单位有错失,职工同样也有不良行为,因而单位要求职工退回退休工资,只享受社保部门发放的养老金,完全是有理由也是可行的。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一般是在退休当年年初,由单位向人社部门申报,或者人社部门查档后向单位通报后,单位、职工本人如果没有异议,人社部门就会通过会议决定后,正式发文通知。这种会议不会在每个人退休时都需要召开研究,退休文件不会一人一份文件发放。人社部门一般会在年初、年中分两次,将某一时间段内所有到龄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经会议研究决定,一次性发文通知,并在文件上明确各人的退休时间,精确到日。临退休人员可以在退休三个月前就开始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到退休之日起不再上班,到下一个月起停止造发在岗人员工资,交由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退休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者当然也不能按以前的劳动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因单位的疏忽大意,导致劳动者实际付出了劳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报酬,但这份报酬,是在养老金和工资差额的基础上酌情发放,而不是工资、养老金同时领取。很简单,如果该人在岗时工资是6000元,养老金5000元,争议的差额只有1000元,而不是当月工资突然上涨到11000元,比正常在岗时工资还高将近一倍,这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每个人的劳动都是有价值的,不会因为别人的疏忽而突然大涨,这也叫另一种形式的不当得利,而且还是在本人明知道的情况下,钻了单位的空子。有心向善,虽善不赏;有心为恶,虽小必惩。不能因为单位的过失,就心安理得的给国家造成损失,即使退休后返聘,其工资也会另行计算,和在岗时不会是一个概念,更何况,返聘对于大多数人来讲,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