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洪臣 雷晨
来源 | 债市观察
01
6名交易员非法获利近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刑事判决书。两起案件都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将原本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账户”,并由个人私分。
第一个案件的四名被告人是原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杨洋、原人保资产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谢东辉、原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冯坚和原工商银行金融市场部承销发行处处长王华。
在2007年到2008年之间,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四人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后,由个人私分。经小债计算,四人职务侵占数额共计8024.46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杨洋、谢东辉、冯坚、王华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和二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共85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而当日披露的另一个案件也是同样的手法。
2008年至2010年间,原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原榆次农商行债券交易员王晓勇(后分别担任财通证券固收部投资经理张蕾、山西阳曲农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将1398.06万元的利益输送至“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张蕾与王晓勇均构成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三年。
上述两起案件涉及职务侵占数额近亿元,那么,他们是如何利用“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的呢?
02
“丙类户”,曾经的债市“黑洞”
在这条利益输送链中,“丙类户”是其中的核心节点。
据小债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账户当时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账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账户主要为券商、基金、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丙类账户是由一般公司(非金融机构法人)开设的账户。
“丙类户”最常见的操作手法是由金融机构中的债券交易者把某只债券低价卖出,直接或间接让自己控制的“丙类户”公司买入,然后“丙类户”再按市场价格把低价买入的债券卖出去,从中赚取利差。
由于市面上“丙类户”众多、监管很难穿透、其背后的利益链又较为复杂,一度成为利益输送、中饱私囊、藏污纳垢的所在。从已曝光的债市利益输送案件来看,不论是债券市场的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有“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的身影。判决书显示,2007年下半年,梁某与赖某预谋,由赖某成立“丙类户”公司,梁某介绍债券市场交易员,利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与赖某控制的“丙类户”合作进行债券交易,共同谋取利益。
此后,梁某与杨洋预谋,利用杨洋担任海通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梁某将属于金融机构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某控制的两家“丙类户”公司,由个人私分。
自此,这条利用“丙类户”参与利益输出并非法套利的链条便建立起来,成为相关人员在债券市场大发横财的“黑洞”。
2013年,债券市场曾爆发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债市“打黑”风暴,多位业内大佬落马,多条利益链条陆续浮出水面。“丙类户”作为“债市风暴”的重点领域,此后被监管部门逐步清理。直到2014年11月,“丙类户”才得以通过北金所等平台重返银行间市场。
03
昔日“债券之王”陨落之地
据小债了解,在“丙类户”这个债市“黑洞”中,昔日中信中信证券股东收益部董事总经理杨辉,同样栽倒于此。
公开资料显示,杨辉2002年4月加入中信证券,在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担任董事总经理时,中信证券2011年和2012年固定收益业务债券做市交易量均为同业第一,在当时被称为“债市之王”。
相关判决书显示,杨辉的“丙类户”利益输送链条在2009年年初开始部署。当时,杨辉与时任辽宁农信社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的曲志伟通过工作关系结识后,在杨辉提议下,两人最终私下商定成立一家“丙类户”公司,利用该“丙类户”公司与辽宁农信社开展债券代持业务赚取利润,并约定获利均分。
2009年11月,杨辉授意其妻,利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北京大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德公司”),并与哈尔滨银行签订《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取得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丙类户”资格。
2009年末,曲志伟利用其负责债券业务的职务便利,使辽宁农信社与大德公司签订了《债券买卖协议》,挪用辽宁农信社的资金为大德公司使用。
辽宁农信社按照杨辉的指令从一、二级债券市场购买指定的债券,再反复通过当天卖出,当天买入的方式,低卖高买,把利润差额留在大德公司的结算代理行,然后由代理行转入大德公司账户。
通过上述模式,曲志伟等人先后“挪用”辽宁农信社资金约人民币8.2亿元,使大德公司获利共计达2976万余元,被杨辉、曲志伟二人均分。
如今,距离2013年开始的“债市风暴”已过去7年,余波仍在市场激荡,随时警醒着债券市场的从业人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