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句谚语“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其实这事儿放在那里都是至理名言。特别是担保需谨慎,虽然是一片好心,但一不小心还会将自己陷进去,那时候你说自己冤枉,恐怕没人理会,只要哑巴吃黄连了。
据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2022年6月消息,该院日前审理的一起长达5年的债务纠纷已经宣判,法院依法判令涉案借款人王某立即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而担保人郭某还得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
说起这起债务纠纷,连小编都觉得郭某冤,他不仅卖掉自己别墅给王某偿还了100万元,还得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看起来这个王某根本无力偿还,这还债的担子还是落在郭某身上,你说冤不冤枉。
但如果看清了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可能还会觉得,其实郭某一点都不冤枉,这件事后期的发展全因为他自己一个致命的举动,给自己挖了一个坑,导致案件走向了反面,让他自己无法卸掉责任。
王某向李某的借款其实是900万元,2014年6月,王某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900万元,当时王某写下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是2个月。同时在这笔借款中,王某把自己的两套别墅作为抵押物,还请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
两个月时间过得飞快,但到期后王某却拿不出钱来,在李某的一再催促下,郭某于2015年6月委托杨某将自己的一套别墅变卖,从变卖款中拿了100万元还给李某。同时在变卖别墅时替王某还款的时候郭某还写了一份委托书,并让王某以及李某、杨某带他自己都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郭某虽然替王某还了100万元,但显然不够。此后李某又多次追讨债务,王某一直无法还款,郭某也不愿意再进行代偿,双方因此矛盾越来越大。李某最终一气之下将王某及郭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偿还剩余的8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某觉得自己冤枉,同时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为担保人,保证期限为王某借款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超出6个月自己应该可以免责。因此应当撤销自己的担保责任。
但李某却认为,郭某不能撤销自己的担保责任,并出具了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李某称,当时郭某替王某还款时写下了委托书,并邀请案外人杨某作证签字,同时债务三方都签了名字,新的保证时间应该是从郭某还款之日起往后6个月,而自己提起诉讼时间刚好在保证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本郭某不必为王某的借款违约行为担责,但因为郭某在变卖自己别墅替王某还款时写了新的委托书,这等于又把自己的保证时间延长了,因有相关证据证明,郭某本人也对证据予以认可,因此郭某不能免除担保责任,更不能撤销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其实郭某为什么要持续担责,法官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因为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郭某后期还款是就不该再签订委托书,这样使自己陷入诉讼期内,无法免除担保责任。
那么,如何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呢?法律规定借款到期6个月内债权人没有提起诉讼的自动免除担保人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很多人担保人并没有意识到时限问题。那么一旦债权人提起诉讼,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主动提供自己无担保能力的证据,否则,即使身亡也无法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所以,借债有风险,担保需谨慎。特别是本案中的金额对普通人来说就是巨额债务,如果不是有较大的经营行为,这笔钱无论如何也是还不上的,反正小编是无能为力。
可能还会有人说,王某为什么没有还款能力了,他借了900万干啥去了?这些与郭某的担保责任免除没有半点联系,即使王某是诈骗行为,小编说的是即使啊,郭某的担保责任依然无法免除。现在的郭某,只能祈求王某能及时偿还债务,否则,再卖几栋别墅恐怕也难以填满这个窟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