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同发怎么也想不明白,一向乖巧的儿子小刚竟然在过户的问题上将了自己一军。
但房产本上写的就是“季小刚”的名字,这是不争的事实,就算哪个法官判定,也只能将这套争议房产判给儿子季小刚。
这一切,都是季同发自己一手造成的,又能怪得了谁呢?
以子之名购买新房
季同发青少年时代生长在江西龙南市一个普通农村,并在那里结婚生子,过着世外桃源般的生活。虽然一开始和村上的其他同龄人并无二致,但季同发虽然身处农村,却十分酷爱学习,也正是因为对知识的渴望,最终改变了他的命运。
经过努力,季同发进入了当地一家单位工作,妻儿却留在了农村。随着见识的增长和生活习性的差异,在两个儿子稍微长大一些之后,季同发和女子协议离了婚。按照一般性原则,大儿子季小刚随季同发生活,小儿子归女子抚养,儿子的抚养费用互抵。
感情已经完全淡薄,分手也是必然状态,在这一点上应该说双方都算十分理智,毕竟再也不是一个圈子的人,强扭在一起彼此都痛苦。
夫妻分道扬镳之后,季同发的日子也并不好过,一份工资还要养娃,又没有其他人帮衬,即便工作稳定但并没有多少余钱。
好不容易把季小刚养大,可惜也没找到像样的工作,只能在外打工讨生活。最让季同发难堪的是,自己工作了半辈子,但在龙南县城还没有买上一套房,这在他心里始终是个结。
人都说人过中年一朵花,儿子现在已经长大成人,自己也该考虑以下别的事情了。为了实现自己的新房梦,季同发可谓绞尽脑汁。恰好当时正好是农民进城入镇的高峰期,龙南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具有一定基础的农村人可以在城里或者园区购买补贴房。
这种房子其实就是一种政策性保障房,价格是相当便宜的,季同发数了数口袋里的钞票,买上一套这样的房子,自己还是有把握的。
可是由于有身份和收入等等限制,季同发根本不符合申报资格,设置的门槛打碎了他的买房梦。办法总是人想出来的,季同发左思右想之下,发现自己的儿子完全符合条件,因为分手之后,儿子的户口并没有发生转移,后来也一直是农村户口。
当他把这个想法告诉季小刚之后,季小刚表示同意,但一口咬定自己没有钱,如果父亲要买的话,全部购房款都要季同发出。
其实就是借用一下儿子的名义,季同发原本也没想到让儿子掏钱给自己买房,这件事就在季同发自己的操作下,以季小刚的名义申报了一套补贴房。
在后期的公开摇号、签订购房合同这些程序中,都是季同发一手代办,同时季同发支付了购房全款。
过户不成父子反目
房子就这样买下来了,季同发真是喜不自胜。在以儿子名义办理了收房手续之后,季同发装修了房子,并欢天喜地地搬了进去。
不过虽然乔迁新居,季同发始终觉得事儿还没办到位,细想之下还是这套房产物权属问题。毕竟写的还是儿子季小刚的名字,即便现在住得欢实,后面要是季小刚反悔的话,这房子究竟该算谁的呢?
自己年龄并不算大,今后的日子还长,不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心里实在难以安宁。但这种房子毕竟是政策性住房,就算过户也需要政策性调整,是有一定年限的。因为还没有政策加持,季同发为了过户的问题如鲠在喉了好几年,直到当地新政出台,这种房子可以买卖过户后,他才稍微松了一口气。
可是,在季同发告知季小刚要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的时候,季小刚先是来了冷处理,后来干脆明确拒绝将房产过户给父亲。这不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嘛,真是担心什么来什么,为了这件事,爷儿俩发生了争执。
季同发认为,在购买房子之前,自己和儿子已经形成合意,等能够过户的时候必须过户给自己,而且该套房产是自己全额出资,季小刚并未出一分钱,所以产权应该归属自己。
季小刚不以为然,承认房产确实是季同发全款购买,但自己在购买房屋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况且现在这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父亲出资也应该有自己一份,如果过户给父亲的话,自己明显吃亏。
爷儿俩就这样僵持不下,最终季同发一纸诉状将儿子季小刚告上了龙南市法院,要求儿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
这场父子之间的争议到底算什么?是合同纠纷,还是共有财产纠纷?还真是不好判定。
借名买房按照法理来说,应当算是一种合同纠纷,也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是借名人与登记人之间的一种合同。
不过借名买房是存在极大的风险的,不仅有产权等纠纷问题存在,还涉及继承、婚姻等诸多法律问题。借名买房一般都是为了占便宜、规避政策,如果已经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产权人临时反悔的话,则出资人要想获得房屋产权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借名买房多以合同纠纷来进行处理更为恰当。
但就本案来看,案涉房产是登记在儿子季小刚名下,实际出资人却是父亲季同发。因为双方联系的特殊,加之父子之间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在关键性问题上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因此依据合同纠纷来处理十分不妥。
从已查明的事实上来看,季同发并不符合申购补贴房的条件,但其儿子季小刚符合申购条件,季同发遂以季小刚的名义进行申购、摇号、签订购房合同、付款、办理收房手续、装修等。
季小刚虽然事实上并未出资购房,但在父母分手时,是随着父亲一起生活,双方应该互为家庭成员,无论是谁的名义买房,都应该和睦相处,而且季小刚在购买房产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虽然季同发申诉季小刚曾明确同意过户,但并无实质证据证明。
根据事实上推定,案涉房产应该作为季同发与季小刚共同共有更为公平合理,因此对于原告季同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季同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纠纷实质上是发生在父子之间,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倒也恰如其分。但如果不是这种特殊联系,借名买房要想要回产权真是难上加难,所以,在购买房产等大宗物品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行,也不要急于求成,更不要轻易采取借名买房的手段,免得造成难以解开的纠纷,给自己造成巨大的麻烦和经济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