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纠纷”女友骗取男友大量钱财,法院判决女方全额返还

2019-07-25     北京京师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件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等领域。(为掩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原告戴某与被告齐某于2017年4月认识,2017年8月底开始,双方开始以恋人的名义相处,在交往过程中,被告齐某以自己生病、父母生病及怀孕等理由向原告要钱,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款23次,共计转账245000.00元。2018年春节过后,原告到潍坊找到被告,要求与被告父母见面,被告不同意,也不同意作产检。原告怀疑被被告欺骗,便通过微信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承诺在2018年5月底前先支付100000.00元,但从2018年4月起,原告开始无法联系到被告,经原告多方了解,得知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已经在潍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处于已婚状态。2018年10月15日,原告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戴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4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取得的钱财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被告的欺骗行为使原告产生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被告获得了本不属于她的巨大财产利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某在原告戴某处获取的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付返还义务。一方获利、使他人利益受损、获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当得利构成的三个客观要件,也是不当得利发生的事实依据,即客观发生的现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因为给付型不当得利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还可以是给付目的之不达,给付目的就是给付的原因。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达到,那么受领者的受有利益变会因无法律上的原因而成为不当得利。因此,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功能就在于调整这种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变动。正是由于主张不当得利一方通过亲历或了解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财产发生转移的原因,以及转移原因消失的法律事实,并认为受益一方无合法根据取得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目的系因为婚姻,但被告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原告以恋人的方式交往,致使原告的给付目的不能达到。因此,被告在原告处获取财物不具有法律根据,导致原告利益受损,且原告受损与被告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被告齐某在原告戴某处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请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戴某24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1686.00元,减半收取843.00元,由被告齐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fh7KGwBmyVoG_1ZF3C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