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以不能生育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2019-11-03     北京京师姚志斗律师

1,案例简介:

李某和张某结婚2年半,一直没有孩子,去医院检查,发现原来是丈夫李某的身体原因。之后一直去医院治疗,但依然未能治愈。

张某因此想离婚,但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便向法院起诉,称李某不具备生育能力,剥夺了其做母亲的权利,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因李某不能生育并不是任何一方的错,更不是违法的,因此不能认定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所以,单凭不能生育这一情况,不能直接判决离婚的。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而不会单纯以能不能生育子女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那哪些情况是法律可以判决离婚的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夫妻应否离婚,应该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关系能否维持,取决于夫妻之间有无真实感情,并不取决于能否生育。本案中李某无法生育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也不属于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主要因素,所以这个离婚理由是不成立的。

3,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所以,单凭生育这一情况,是不会直接判决离婚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权属于人身权,双方可以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或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不得强迫、代办离婚,如确实属于胁迫或“代办” 的,这样的离婚是无效的,被胁迫人可以要求撤销相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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