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例》子女依父母自书遗嘱继承遗产获法院支持

2019-07-28     北京京师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林某于2018年2月21日死亡,其丈夫沈某3于2003年1月2日死亡,两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无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父母早已死亡。位于上海市的争诉房屋份额登记在被继承人、沈2、沈1三人名下,其中被继承人占六分之四份额,沈2、沈1各占六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名下六分之四份额为遗产。被继承人林某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账号尾号5309)余额67.65元、账户(账号尾号0013)余额5,071.6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4195)余额12,796.19元;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尾号8599)被继承人死亡后2018年4月4日余额127,345.40元,后2018年4月19日续存64,894.50元,后多次取款,至2018年10月9日余额48,854.93元,上述存取款皆系原告沈1操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其一,2017年7月11日所立公证遗嘱表示被继承人名下本案系争房屋份额由原告一人继承,且属于原告沈1个人所有,不作为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其二,被继承人于2015年10月31日立有自书遗嘱,载明“本人在世时受女儿沈1长期悉心无微不至的照顾,所以我去世后自愿将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存款余额都给予女儿沈1,我绝不后悔,是本人真实意愿”。因原、被告未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沈1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继承人林某名下对位于上海市的争诉房屋所占六分之四产权份额由原告继承;2、被继承人林某名下在上海银行账户余额、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浦发银行账户余额由原告继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一致认可被继承人林某在上海市争诉房屋中所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及已查明的上述四账户余额均系被继承人遗产,于法不悖,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继承人林某所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的有关规定,且两份遗嘱内容并无矛盾,被告沈2虽对上述两份遗嘱提出种种疑问,但并未举证否认两份遗嘱的真实性,故对两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故原告沈1主张依遗嘱由其继承被继承人房屋遗产及存款余额的诉请,依法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争诉房屋产权中被继承人林某所占六分之四产权份额归原告沈1所有,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沈1负担;

二、被继承人林某名下上海银行账户(账号尾号5309、尾号0013)余额、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尾号4195)余额、浦发银行账户(账号尾号8599)余额归原告沈1所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J9ueO2wB8g2yegNDZgE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