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崽儿,脾气也像火锅一样,有那么一点傲气,又有那么一点火辣,虽然在很多时候蛮可爱的,但千万别用错了地方。
就像这位爷,工作期间因沟通不畅,意见不合,转而拳脚相向,更是将自己的顶头上司好一顿打,结果不仅被关进了局子,还被公司开除,丢到了工作,更丢了面子,确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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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打上司
周火生是地地道道的重庆江津人氏,并在当地一家自来水公司任职,而且还和公司本身有生意来往。杨水清是自来水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生意和工作上的交往,虽然和周火生是上下级,但联系一直都都处理得较为融洽。
不过,后来因为水费收缴相关问题,周火生和杨水清逐渐发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导致矛盾升级。周火生脾气是比较冲的,虽然杨水清一再忍让,但周火生就是不依不饶,最终导致全面爆发。
事发当天,周火生在上班期间再次因为电话中交流不太理想,而脱离工作岗位来到公司监事办公室,并就生意上的事情当面与杨水清交涉。不过因为联系的恶化,整个交谈过程充满了浓郁的火药味,导致无法沟通。
或许是在争论过程中,双方动用了重庆的经典语言,导致随后发生口角,并由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原本就一肚子火的周火生更是先发制人,随手拿起桌上的螺丝刀插向杨水清的头部,这可是螺丝刀啊,加上周火生在气头上力道惊人,导致杨水清当场受伤并呼叫连连。
杨水清的叫声惊动了上班的其他人,赶紧过来制止了周火生的进一步行为,又把杨水清送往医院救治,慌乱中有人报了警,周火生随后被警方控制。杨水清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为右侧额顶部锐器刺伤。
针对周火生对杨水清的伤害行为,当地警方对周火生实施了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当然最终还赔偿了杨水清受伤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杨水清虽然出院,但至今依然存在头晕和头痛等不适症状,双方的也成为了老死不相往来的仇人。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因为周火生在上班期间打上司并形成一定伤害,而且又被警方拘留作出处罚,公司方面认为周火生违反了劳动纪律,并以此为由与周火生解除了劳动联系,说白了就是把周火生开除了。
不服处理发生争议
面对公司的处理,周火生认为杨水清是公报私仇,于是一纸诉状将自来水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向他支付因解除劳动联系而产生的劳动赔偿金。
从周火生的角度来看,他觉得自己和杨水清打架的事双方都有错,虽然自己动了手,但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双方争执并非因为本职工作原因,而是生意往来产生的,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周火生的理由一套套的,初一看确实还有几分道理。那么,他的说法到底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这还要看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对周火生的权益进行了伤害,公司是应当进行赔偿的,反之,则是一次正常的处理违纪员工的行为。
但公司对此提出了抗辩,杨水清作为法人代表更对周火生的说辞不置可否。杨水清表示,虽然因为周火生的殴打自己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但自己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并未与之斗殴,一直保持着理性解决问题的态度。
杨水清还认为,周火生作为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对自己实施殴打,已经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周火生的行为明显违背敬业、友善等社会核心价值,与公司规章制度也是相违背的,而且周火生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公司正常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节。
自来水公司诉讼代理人则辩称,周火生的行为不仅给杨水清带来了严重伤害,最主要的是违反了基于常理认知的劳动纪律,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与周火生解除劳动联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支持。
违反法规应予开除
其实按照大多数人的认知和对法律的理解,到了这里,公司对周火生开除的决定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作出决定并不违反劳动法规。我国法律虽然对劳动纪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只要公司制定的劳动纪律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员工进行了告知,就是生效的劳动纪律。
作为管理员工最基本的手段,劳动纪律是维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根本制度,即便单位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但旷工、迟到、早退包括在单位内部打架仍然是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劳动纪律。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周火生打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纪律,这个是可以给予肯定的结论的。在单位打架并伤害他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比违纪还要严重,而且周火生还遭受了行政处罚。一般的用人单位,对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员工,都会进行劝退或者直接解除劳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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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周火生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来看,在上班时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属于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果不能遵守,就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而公司与周火生解除劳动联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无需向周火生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以周火生败诉而告终,是毫无悬念的结果。但对于这种无底线的劳动维权还是应当予以谴责,如果公司有错当然可以维权,但公司并未做错,依然采取各种方式来维权,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否有违公序良俗值得考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在维权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采取纠缠、缠诉等手段,以图解决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问题。但劳动维权要有边界,如果自身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怎样诉讼都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最终的结局也是铩羽而归,徒留笑柄而已。
当然,用人单位在判断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时应当慎之又慎,在作出纪律处分时需要依照程序一步步进行,避免因为程序上的不到位,将自身陷入不利境地。而且对于劳动者的违纪事实也不能扩大化,提等升级来处理,这样做也是极不妥当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