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慈善,有很多制度选择。
如何为自己的慈善捐赠选择合适的慈善制度?
为了让大家多了解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我们分别通过设立、存续、终止三个阶段来讨论法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特点,前面的文章已经介绍完了设立阶段(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上))和存续阶段的部分内容。
那么本期,接前文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中),我们继续介绍存续阶段和终止阶段的内容。
一、存续阶段
01、发挥慈善+金融效能,承载更丰富的财产类型
除了用筹资来进行财产增值,慈善信托早期为人津津乐道的功能还在于金融机构参与担任委托人所带来的保值增值便利性。
关于慈善信托在慈善资产保值增值上的相对优势,实务中已多有信托公司进行宣传倡导,此处不作赘述。
而从表格(前文表格:存续阶段慈善组织与慈善信托制度对比)的对比中可以看到,慈善法人组织虽受限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受限于其人员知识技能构成,无法直接提供专业的金融理财和投资管理服务,但如果其作为受托人时,如果信托合同有特殊规定,慈善组织是否可以酌情进行突破,目前未有明确政策出台。
笔者认为,受托的慈善财产与慈善组织固有财产分离,因此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约定行事,合理合法。
如果慈善组织自身理财投资能力有限,可以通过委托外部金融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而这种情况,信托公司等擅长理财的金融机构反而能更专注地发挥自身资源、牌照和优势特长。
近年来,亿级、百亿级慈善家涌现,股权等大额非现金捐赠频出,同时也挑战着慈善法人机构对多样捐赠资产的消化和管理能力。
一方面,非现金类资产捐赠涉及跨领域知识结构和多部门沟通协调,对专业团队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
另一方面,受限于20年前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人组织在吸引大额乃至巨额善款时,面临净资产大幅提升带来的连锁变革成本。
此时,慈善法人组织不妨发挥信托制度的独有优势,引导大额捐赠人设立慈善信托,把慈善法人组织设置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从而保障慈善法人组织可以按照自身可控的财务节奏接受善款。
而大额捐赠人也可以通过设立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发挥金融机构金融专业能力,以解决非现金资产的管理与保值增值问题。
信托与慈善法人组织有机组合的案例中,广东佛山顺德的何享健家族及和的基金会的慈善体系可谓经典,因篇幅关系不在本文展开叙述。
02、独特的监察人机制
因慈善财产的社会公共属性,防止慈善财产被侵吞、挪用、滥用,以保护受益人权益,维护社会公信力,及时、全面的信息公开成为管理慈善财产纠纷的重要机制。
包括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在内,监管机构都设有以年度为周期的强制信息公开要求,具体两种制度的公开信息密度不同。
除了信息公开,在慈善信托中可以设定监察人角色,加强对慈善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
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信托的监察人角色并非强制要求,但在2023年《慈善法(修订草案)》中,慈善信托要求必须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向委托人报告’和‘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是审查《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年度报告》和《信托清算报告》以及在相关报告上签章;
三是委托人注销或死亡,或者委托人主动放弃行使相关权利及履行相关义务,监察人可暂代委托人行使权利并履行其义务;委托人一旦注销或死亡后,监察人在认为自己不一继续担任监察人的情况下,可指定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接替其担任监察人。”
二、终止阶段
在终止阶段,无论是慈善法人组织还是慈善信托,均采取近似原则处理剩余财产。
而慈善信托剩余财产去向比慈善法人组织多了一个选择,即可以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笔者认为,除剩余财产处理有更多选择,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还在于传承慈善品牌价值。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固有财产,使得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沉淀承载的优秀价值观和正面影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永续与传承,影响一代又一代人。
综上所述,现代慈善事业底层逻辑与信托制度高度匹配。慈善法人组织的实质,是通过赋予财团以法人资格,使其财产独立于任何人,只服务于法人本身设定好的慈善宗旨。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作为两种慈善载体,具有各自优势,并可相互有机组合。
其中,慈善信托的相对优势:
一是设立便捷、灵活、普惠,对创始捐赠人更加友好;
二是信托制度中信托架构自由、财产独立的特点,使得“慈善的信赖与自由裁量在私人领域形成”,有助于大量民间慈善私法关系得到规范,促进有生命力的慈善发展;
三是慈善信托更具开放性,可撬动金融资本力量为慈善事业服务,提高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效果;
四是慈善信托可永续传承的特点,有利于慈善价值观的代际传承,促进家族慈善、社区慈善文化形成,扩大积极正面的社会影响力。
慈善信托的高质量发展,将为监管部门进一步维护广大慈善受益人权益,促进慈善市场繁荣,打造中国特色文化自信的捐赠文化,传播新时代社会信任和慈善理念,提供良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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