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观新闻报道,8岁女童杜晓某,在无监护能力的母亲眼前,和6岁的丁小某模仿动画片情节攀岩,不慎跌落致死。谁该担责?1月8日,川观新闻记者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鉴于动漫公司已与杜晓某父母达成庭外调解,法院认为,杜晓某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丁小某及其父母承担10%的责任,动漫公司承担10%的责任为宜。
家长的不作为却硬要推给文化作品。再这样下去,跳楼埋怨熊出没,盗窃怪盗墓笔记,持械伤人赖虹猫蓝兔七侠传,抢劫、杀人是水浒传的锅。假如有一天自己家的孩子病了穷了,说不定还要把余华等人骂上一遍,说他们为什么要写人间的不好,为什么要把病痛写出来。他们从不去想自己是怎样看护孩子、教育孩子。
本案最后虽然以杜晓某与动漫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之后撤诉结案,但法院依然对动漫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认定。 我推测动漫公司应该是想息事宁人,不想继续扩大事件的影响,所以才采取了和解的方式结束案件。
动画片制作公司是故意想让小朋友们模仿跳楼的吗?肯定不是。
我也陪弟弟妹妹们看过熊出没,动画片上会有标识“动作危险,请勿模仿”,动画片公司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也不存在过失。如果这个案子的判决成为最终判决,那么以后小朋友们看喜羊羊灰太狼,或者奥特曼,模仿里面各种各样的情节出事,那么这些文化创作者是不是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说一句题外话,我高三那年,有一位重点班的同学在所居住的小区内坠楼身亡。原因是和父母爆发矛盾,当然这只是引火索。 虽然这件事并没有传开,但在学校内,可以算是众人皆知了。 当时我的语文老师在私下说了一句,幸亏不是在学校里,要不然,你们能不能上成课都是问题。 顿时感觉背后一寒。
同理 跳楼埋怨熊出没,这种观念似乎已经扎根在老百姓的心里,是的,做家长的,都不愿意“白发人送黑发人”,但如果在孩子小的时候,就把这些事情扼杀在摇篮里,许多事情都能够解决。向动画公司追究责任,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如果以后的电视剧动漫电影等文化产品,都不能够出现暴力血腥画面,那还有什么进步空间呢?
法院认为,A动漫公司制作发行的涉案动画片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产生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虽该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杜晓某坠亡的客观后果,该后果与A动漫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A动漫公司制作涉案动画片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虽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A动漫公司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总之,在未成年人模仿动画片情节导致伤亡的案件中,法官判断因果关系和过错,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在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上,是比较难认定的。而过错,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相应地认定。
其实我觉得很奇怪啊,判决说杜小某的父母承担80%的责任,但是他们需要付钱么?付给谁? 如果他们不需要,凭啥? 这种事情,如果判家长有责任,他们也该交钱,交给孤儿院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