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天,磊磊和妈妈去超市购物,在交款的时候被超市的保安怀疑偷了东西。保安大声喊着“抓小偷”,把他们拦住,强行将他们随身所背的背包当众打开,还要搜身。磊磊的妈妈严重抗议,跟保安争吵了起来。后来,保安将他们带到保安工作室,调出了监控录像,结果证实磊磊没有偷拿超市的东西。保安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保安的做法不合法,他侵犯了磊磊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诋毁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案例中,保安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大喊“ 抓小偷”并强行扣下他的背包,还要对他进行搜身,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磊磊的名誉权。该保安应该承担恢复磊磊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磊磊相关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西普法、宜川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宜川县司法局。仅供普法参考,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