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和朋友喝了顿酒,结果欠下6万元外债:谁让你乱签名?

2022-06-23     峡谷爆笑团

原标题:云南一男子和朋友喝了顿酒,结果欠下6万元外债:谁让你乱签名?

饭不可以乱吃,名也不可乱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只要是签名就证明自身参与认同,特别是合同、借条等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书资料,如果签名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最好不要随便签字,以免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麻烦。

糊里糊涂地成为担保人

朱大红怎么也没想到,就因为和朋友曾立志吃了顿饭,酒足饭饱后签个名字,自己会成为被告人,真是损友无处不在,只能自认倒霉。而后来因为朱大红始终不愿承担责任,还差点身陷牢笼,确实可悲可叹。

朱大红和曾立志都是云南省大关县人,因为居住地相隔不远,两人又经常交集,久而久之便从乡邻变为好朋友,并经常在一起约酒谈心,不亦乐乎。其实双方的交情从一开始还是很淳朴的,并不带有任何功利色彩。

曾立志是个心气很高的人,一直想要搞事情发财,可由于自身学识较浅,加上不善经营,虽然心比天高但还是命比纸薄,多年来不仅没有发财,反而欠下了外债,这一点朱大红虽然看在眼里,也想出手帮助,奈何本身并无多余的钱财,也只能言语安慰。

一个人想要搞事业,这种心情是难能可贵的,但诸多的外因和内因加持,并不是每个搞事业的都能成功。其实如果真的无法改变现状,不妨脚踏实地打一份工,解决自身生活难题更为靠谱一些。但曾立志并不这样想,虽经社会反复毒打,依然对自己的未来抱有幻想,并想再借上一笔钱翻身。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于是曾立志找到同村另外的村民罗勇,提出了借钱翻本的想法。对于曾立志的现状,罗勇多少还是了解一些的,但毕竟是乡里乡亲,碍于情面又不好直接拒绝。眼见罗勇有些迟疑,曾立志便将罗勇叫到自己家中,准备好酒好菜招待,希望能够把事儿办成,在此期间,曾立志还邀请了好友朱大红。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曾立志再次向罗勇提出了借款要求,由于无法推脱,罗勇称只要曾立志找个担保人,自己就把钱借给他。可是6万元对于谁都不是小数目,没有铁一般的关系,又有谁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呢?这个要求让曾立志顿时陷入了烦恼当中。

然而当他抬眼看到酒意正酣的朱大红的时候,突然间又豁然开朗,这眼前不就有一位担保人嘛。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当曾立志说出想法之后,朱大红二话不说果断答应,十分爽快。

真是恩人呐,朱大红这种情义让罗勇也受到了感染,因此也不再好意思拒绝曾立志的借款要求,同意将钱借给曾立志。这边见得到了罗勇的首肯,曾立志趁热打铁写下了借条,并邀请朱大红在担保人一栏中签字了名字,盖上了手印,如愿的拿到了6万元的借款。

连带偿还责任难逃脱

但借钱容易还钱难,此后曾立志并没有因借到钱而翻身,反而事业一路走低,最终连这6万元也打了水漂。钱看来是还不上了,罗勇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罗勇只有将曾立志和朱大红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自己的借款6万元。

这时候朱大红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极力辩称自己只是做了个担保,也没有和曾立志分钱及从中获利,只是签了个字而已,为何要和曾立志共同偿还这比钱。那么,朱大红的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本案中曾立志向罗勇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得到涉案当事人的认可,曾立志和罗勇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曾立志没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约,应当依法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

虽然朱大红仅仅只是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名字并盖了手印,但应当认定朱大红与曾立志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但双方并没有约定以何种方式进行担保,所以罗勇要求朱大红承担共同偿还债务责任的请求并不妥当。按照担保法规定,朱大红的行为应当默认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说,只要曾立志有能力偿还债务,则朱大红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一旦曾立志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则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罗勇是可以要求保证人朱大红承担还款责任。

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朱大红不用和曾立志共同偿还该笔债务,但曾立志如果无钱还债或者人间蒸发,朱大红必须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所以自古以来“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这句话是由实践得来的,也是值得时刻警醒的。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大红对该笔案款承担偿还连带责任。

遭强制执行主动还款

后面的现实是残酷的,从曾立志现在的状态来看,已经盐干米尽,即便判决生效后,能否偿还罗勇这笔钱还是未知之数,当然双方也陷入了债务追讨拉锯战,罗勇随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听到风声之后的曾立志立即离开了大关县,前往外地打工,一去多年杳无音信。

按照强制执行程序,当地法院对曾立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也找不到曾立志的踪影,罗勇便将尚在大关的朱大红列为被执行人,并向法院提供了朱大红的财产线索。

原本以为只要曾立志还在人间,自己就不用操心还款,但现在曾立志人间蒸发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放在谁当债主,恐怕也会找担保人来说事儿,何况按照法院判决,朱大红也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偿还连带责任。

2022年3月,当地法院对朱大红的财产进行了控制,仍然想不通自己错在哪里的朱大红当然不愿意配合,不仅和法院执行人员躲起了“猫猫”,还以各种方式阻碍和规避执行,最终被当地法院采取了拘留措施。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加思考地给别人做担保,本以为没什么大不了,谁知道后果会这样严重,更不会想到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些想不到其实早有定数,只是朱大红根本不懂其中的法律关系而已,如果他懂那么一点点,也不会做下如此糊涂的事情。

况且,现在罗勇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旦抗拒执行,轻则被司法拘留,严重的还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这可不是闹着玩的,这个罪名最高是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想想人生又能有几个七年。

当然,朱大红本身并不傻,只是因为哥们儿义气犯了糊涂,面对法律的震慑,他也意识到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因为自身草率、不懂法的结果,于法于理都应当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认知下,朱大红主动联系家人先凑钱偿还了罗勇2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现如今这社会,很多看似光鲜亮丽的人实则已经负债累累,随意签字担保无疑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只会给自己带来祸患。当然,如果自身有实力且金钱充足,那又另当别论了。(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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