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停工令再升级!部分地区规定建筑企业,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

2020-02-09     泵车之家

近日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显示: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而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才可以复工!



截至今日,多省原定2月10日复工,但是随着疫情的影响,很多省市又再次发布通知顺延复工日期,有个地区明文要求疫情解除前,不得复工!



有的省份具体复工时间以当地有关通知为准。

河南省

郑州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2月25日可以复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3月6日可以复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需要到3月16日复工。

江苏省

近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建筑工地具体复工时间,文件要求: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省

杭州余杭区明确全区建筑企业、建设工地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29日24时开复工(除经批准同意的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外)。

杭州市近日明确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

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

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山西省

近日太原市住建局发文明确:全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3月1日晚24时前开工、复工,拟返并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在3月1日前暂勿返并;疫情防控、轨道交通、污染治理等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工程,经市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审批时间开复工,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分批有序组织返并,并严格履行疫情筛查和疫情防控方案报备。

山东省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菏泽市某些建筑工地暂定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


日前,嘉善发文明确建筑工地3月前不得开工

全县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装修工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浙江省一级响应期间

一律不得在2020年3月1日前开复工

近日,东阳市住建局发文要求各单位新冠肺炎解除前不得复工,原文如下:

其他省份均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个多亿的务工人员在家“待业”

延期开工,复工的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

2019年11月20日上午,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这意味着全面反映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情况的“全景图”,正式向全社会公布。数据指出,2018年末,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1280.2万个,中部地区492.9万个,西部地区405.8万个。

按行业分,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从业人员超过1个多亿,稳居榜首。

中国家政服务业从业人数呈逐年上升,2018年突破3000万人,达到3072万人。预计2019年中国家政服务业从业人数达到3370万人,2020年将达到3696万人。

数据来源:艾媒数据中心

建筑业

截至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单位数92733个,比上年同期增加6740个,增长7.84%,增速连续四年增加。建筑业从业人数4309.8万人,约占全社会就业人员总数的7.3%,占比再创新高。

餐饮业

近日,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昆明学院共同发布了《餐饮产业蓝皮书:中国餐饮产业发展报告(2019)》。报告指出,餐饮业作为门槛较低的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是我国吸纳技能劳动人口和农村转移人口就业的重要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在各行业位居前列。2017年,餐饮业贡献了4257.61万个就业岗位,其中传统餐饮企业3000万个,互联网餐饮服务企业357.61万个,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企业900万个。考虑到餐饮业发展带动农业、制造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来更多就业机会,其对就业的贡献更大。

报告指出,近年来,餐饮业的政策环境得到极大优化,企业充分享受政策利好,“互联网+”“双创”“一带一路”等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增长点,相关部门及时对中小企业政策予以调整和完善,推进中小企业在新常态下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系统,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不俗,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表现更加抢眼,餐饮业吸纳就业能力不断提高。

快递业

日前,国家邮政局主管的中国邮政快递报社发布了《2019年全国快递从业人员职业调查报告》。报告调查了65514位快递从业人员,其中超七成为男性。数据显示,40岁以下人员构成快递从业人员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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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地区发布的延期复工通知中均有明确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上述提到的行业包括制造业、运输业、零售、批发业、服务业等。这些行业从业人员不仅不能推迟复工还需要尽快复工。在保障疫情防控用品以及相关城市的正常运行。

部分区域延期开工复工通知提到对擅自开工复工的,尤其是因此导致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造成肺炎疫情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延长的春节假期到底放的是什么假?

从国务院通知内容来看,此次延长的缘由和功能是:“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那么肯定不是法定假期,并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上班发300%的工资规定。

根据上海官方发布的说明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两倍工资。

延长的春节假期,是否强制执行?

国家的相关《通知》中,是没有明确告知企业未遵守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的,但是企业也不敢在疫情这么严重的时期复工,毕竟有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出现严重后果,企业也是要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的。

我们公司就是不执行,规定提前复工怎么办?

如果企业不执行该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老板和相关责任人是要出来负责的,很可能会坐牢。

各地的“不得提前复工”和“延长春节假期”到底有什么区别?

咱们就以上海为例,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1) 仅是针对各类型的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不得提前复工,并非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还是延长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机关事业单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的;

3) 延迟复工并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后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工资照发;

4)不得提前复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长春节假期到2月2日,是国家统一安排的政策。

关于延长假期,国家通知和地方通知,到底听谁的?

鉴于各地疫情的不同,国务院一定会准许各级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调整的权力,疫区则会采取特殊措施。

所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规定标准执行!

也不是针对某个企业,我是觉得这种特殊时期,在市或省文件明确规定复工日期不得早于某个时间时,不顾日益增长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求员工冒着被感染的风险早于限定时间复工上班,是否太苛刻……本公司员工,食堂工作人员,上班路上遇到的路人,公司如何保证员工没有感染风险?一旦发生感染且处于潜伏期,员工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又如何保障?

还有一则政策希望建筑业企业应该也引起重视。

那就是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面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重点很多,那就上最重要的干货吧。

1、不管工程进度如何,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意思就是工程款没到手,农民工工资也照发。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以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问题。

3、设立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手中。

4、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事实上,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这一政策,我们是非常支持的,但是这种方式,从当下的建筑业现实环境来看,未免有些激进。

央企、国企准备好接收5000万农民工了吗?

仔细分析这次的条例,其针对的最根本的对象是以包工头为核心的分包商们(民企为主)。

在之前的文章中谈过,央企国企的工程大部分都是分包,而真正施工和创造财富的基本上都是在包工头/民企等带领下的农民工兄弟们。

而此次条例的出台,由总包代发民工工资,相当于越过了包工头/分包商,让总承包单位(央企、国企们)直接面对5000万的农民工

先不说其他的,就说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考勤等的可行性有多少呢?

就目前来说,让央企、国企直接面对5000万农民工,他们的管理是否能及时跟上?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2020年5月1日眨眼就到,央企、国企们,你们准备好接收5000万农民工了吗?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_rp4NHAB3uTiws8KLL-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