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情,再讲理,最后讲法。顺序不能变,情能解决的就不要讲理了,理能解决的就不要讲法了。大嫂与公婆生活在一起,就是尽了赡养义务,不应该再去证明。一般家庭,婆媳都有点矛盾,都有些小摩擦,其他子女往往也会责难大嫂,看不到她长年累月的付出,只看到她哪几次对婆婆不好。
现在人心怎么这么狠,只认钱,不顾亲情。说到底还是房子太值钱了,利益太大了。如果房子不值多少钱,就是用来住的,普通家庭老人能有多少遗产。也不值当的六亲不认。他大哥已经死亡,而且是先于父母死亡的,他大嫂和他大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自然就和他大哥没关系了。
肯定要分的,但是有些家庭在兄弟成家立业之后就会有一次分家,当时可能就有了分家的协议。也就是说生前有遗嘱的或者有类似遗嘱的要先以遗嘱为准。在农村,如果不分给那一房,代表的意义是很严重的,相当于逐出家族。而且平辈之间是没有这种权利的。
大嫂怎么没有继承权,你大哥大嫂可是将近30年的夫妻啊,他们有子女,也差不多要成家立业了吧,如果两代都20岁结婚的话,她的孙子都已读小学了,不知你是想得到遗产想疯了吧。
总结一句话,女人都存好私房钱,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别人的家产不要,老人能不管就别管,赡养的时候是应该的,分家产的时候你是没份的,合着欺负你就离远一点,财产反正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要去管那么多窝心的事干嘛。
千古一理,人家从正式与丈一大拜堂成亲,拜过你的祖宗,拜过你的父母那一刻起,从此生是你家人,死是你家鬼,孝敬公婆,为夫家传宗接代,公婆的财产自然也包括在内。当然如夫死后,下堂改嫁另当别论!
大嫂没有继承权,但大哥的子女是可以有继承权的。 我妈妈在我高中时期去世,后来我外婆去世,我外婆的遗产,我是有继承权的。后来是我自己去公证处做公证放弃继承权。否则我姨妈舅舅哪些是没办法除了遗产的。在目前未改嫁的情况下,公婆的财产丈夫那一份是必须由媳妇继承(不管有无儿女),如果以后改嫁了那么公婆的财产丈夫那一份是不能带走的,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妻子的那份可带走,如有儿女,妻子的那一份还得给儿女留一份(儿女带着改嫁另说)。
法律上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已经和婆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了,是没有继承权的,不过有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份额,如果有遗嘱儿媳也可以继承的,我们社会上的风俗一般就是儿媳也有赡养公婆的义乌,同时也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感动,不象我老公哥哥,是位小学校长他儿子是某大学副教授,对待母亲和儿弟姐妹没有一点人情味,很自私对人刻薄,我婆婆人还在就把她的金手链要去收,把老房子私自霸占翻建,抢夺兄弟财产。对亲人无情无仪,过河拆桥。
这个逻辑似乎不对吧?他们都是夫妻了,本身他们的财产已经是共同财产了,而且他们的子女也需要抚养,老人也是有责任抚养,但怎么她大嫂就没有继承权了呢?正常不是她大嫂和她的子女才是第一继承人吗?剩下才是他父母吧?毕竟父母还有其它兄弟姐妹共同来赡养,而他死去大哥的小孩只有大嫂自己承担啊,不知道我分析的对不对,我是这样觉得的。
专业分析: 代位继承是一种间接的继承方式,也是我国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子女继承遗产的一种规定,指的是如果继承人在应当继承的时候已经死亡而无法继承的,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的一种继承形式,如果继承人没有死亡的,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无法继承,那么就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的部分为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按照继承法,如果公婆去世,其财产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分别是父母和子女。如果大哥去世,其财产由大哥的子女代位继承。显然,大嫂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法律规定如果已去世子女的配偶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可以分得财产。
这个问题最简单,除了指定以外,于法于情都有她家一份,有子女的子女可代位,母亲是监管人。有赡养老人根据贡献大小得到相应的份额,而且主要的可以超过平均数。最强证据是老人生活经济来源你家占多少。
哥哥死了大嫂未嫁,说明你哥有子女,从继承法来说你哥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从情理上来说你们不应该单独指出大嫂不能继承公婆的遗产,从道德和情理及中国优良传统来说,应该按你父母的子女几个平分遗产。
亲人之间少走法律程序,多顾点亲情关系,亲情是爱的延续,什么都按法律来走就没有亲戚感了,这个弟弟这样问明显是不愿意给,又怕被别人议论,又想让人觉得他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