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行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2019-09-17     理个税

之前我们介绍了建安行业如何进行简易征收的备案,今天和大家具体聊聊,建安行业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同一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1、2、3项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同一县(市、区)申报表的填写:

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和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2行,如下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简易计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行,税额填写在第21行,如下图:

我们再来看一下,跨县(市、区)的情况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款第4、5、6项规定: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跨县(市、区)申报表的填写:

异地预缴增值税依据完税证明将金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3行,如下图: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填写至第27、28行,如下图所示:

温馨提示:

1、建安业可以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备案,选择简易备案的项目既可以开具普票也可以开具专票;

2、异地预缴增值税款,填写纳税申报附表(四)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抵减项目填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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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X8ZKQ20BJleJMoPMeQe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