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今年3月份出台的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戳蓝字了解详情)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包括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等,小布带你了解~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为“ 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同时,2020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按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对上述四大行业以外的企业兼营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业务,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对应的自用房产、土地给予 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
对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0年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 按实际免租月数(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换算成免租期)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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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因疫情影响,甲企业给乙企业减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实收租金40万元,则在3-12月中相应减免2个月房产税,减免房产税金额为40÷10×12%×2=0.96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免租月数或折扣比例相应计算减免。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编辑:杨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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