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个人及家庭支出在公司报销,在实务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然而,自认为正常的事情总是隐含着容易忽视的巨大风险。就如“新冠病毒”,一旦爆发,后果很严重!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经营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这里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各项支出包括哪些?在税收政策上没有逐一列举。
但对于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本属于应由个人或家庭负担的支出,放在公司进行报销,明显属于和公司取得的收入无任何关联。此类支出自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典型的案例是,青岛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查处的青岛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偷税一案。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方式逃避缴纳相关税收,已构成偷税行为。
根据工作安排,国税稽查人员对青岛某自动化有限公司纳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
经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陶某购买家用电器、家装材料、家居用品用于个人消费,购买时直接支付现金,取得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25份,计入单位账簿管理费用-办公费30万元。
事后陶某把发票交与财务人员报销,进行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其明知道购进的物品自己消费,开具办公用品到单位报销,构成主观故意偷税。
由于该公司2012年偷税数额达8.46万元,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被税务机关处以偷税额50%的罚款4.23万元,同时,由于该公司偷税比例达12.14%,被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的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对于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个人将自己或家庭发生的支出在公司报销,实质上就相当于公司为个人投资者或其他家庭成员购买财产,按照上述规定,投资者个人还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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