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离“套路”远点再远点

2019-09-06   仪征检察

来源:江苏法制报本报通讯员 曹金晶 本报记者 戴丽娟

李某经朋友何某介绍和担保,向孙某、赵某等4人合开的担保公司借了7500元。可还款时,李、何二人在对方的“要求”下,偿还了4.7万元。最终,孙某、赵某等四人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盐城市大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5000元到10000元的罚金,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2018年11月的一天,家住盐城大丰某镇的李某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好面子的他不好意思向家人、亲戚开口,于是找到了他的朋友何某,希望何某能帮忙筹些钱。恰巧,何某得知以前的同事孙某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担保公司,专门从事放贷业务。何某便将孙某介绍给了李某,本是出于好心,想帮助李某解决燃眉之急,然而,令何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正是他这番好心之举,却将好友李某和自己推入了火坑。

这家担保公司的来路并不正。它是由平均年龄30左右的孙某、赵某等四人合伙所开,且并未注册登记。这群人专门对外放高利贷,甚至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虚增债务。为了讨回所谓的“债务”,孙某等人往往会采取威胁、恐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所谓的“债务人”偿还高出实际借款本金数倍的“债务”。

双方按约来到公司后,起初李某提出需要借3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孙某告诉李某为确保还钱需要李某打张6万元借据,月息为0.2元,同时要求熟人何某提供担保。因朋友介绍,毫无防备的李某便写下了6万元的借据,同时朋友何某也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借据打好之后,李某觉得利息太高,便只借了1万。其中,扣除2000元“砍头息”,500元“家访费”后,李某实际拿到手只有7500元。当李某提出要收回原先6万元借据并重打时,孙某告知都是朋友,借款到期后只要还了1万元,6万元的借据就退还。李某、何某相信孙某说的话,拿着借来的7500元离开了。

到了还款期那天,李某、何某一同前往孙某公司,按照借钱时的约定,李某带了1万元准备还钱,然而孙某却提出了无理要求,要两人按照借据上的金额6万还钱。对于突然增加的“债务”,何某和李某大吃一惊。

双方一直僵持到晚上11时仍没谈成。公司其他合伙人赵某等威胁李某说要和他一起回家,弄个高音喇叭在家门口喊,并拿出电棍威胁。因为害怕,直到次日凌晨4时左右,在被逼无奈下,李某、何某与对方达成了另需还款3万元的“妥协协议”。期间,李某曾拨打110报案,公安民警出警后,告知孙某等人务必合法要债,不得做出违法事情后离开了。

次日中午12时左右,孙某等人带着李某、何某来到李某父亲的鱼塘向李大爷要钱。然而,李大爷东拼西凑也就只能借到2万元。后来,双方再次“协商”,孙某等同意李某可以只还2万元。李大爷替儿子还了钱,想要对方打收条,孙某等人却又提出要打收条需另加2000元辛苦费。无奈,李大爷只好又多给了2000元。

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孙某等人不甘只拿到了2万多元,随即他们又对担保人何某下手。他们告知何某,李某一共只还了3万多,剩下的要何某处理,并说了一些威胁、恐吓的话。被逼得没办法,何某家人又还了15000元。

就这样,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凭借一张与实际借款数额不符的借条,愣是从一笔7500元的借款中,孙某、赵某等人讨回了4.7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孙某、赵某等人在另一起索要“债务”中非法拘禁他人董某,公安机关再次接到报案,举报孙某、赵某等人合伙借助公司名义对外放贷,收取高额利息,并在索要债务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行为。最终,孙某、赵某等人纷纷落网。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赵某等人在索要借款及非法高利过程中,非法限制被害人董某人身自由长达26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通过虚增债务,采用威胁、恐吓、限制离开等手段,致被害人李某、何某及其亲属因恐惧向其给付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依法审理,对孙某、赵某等人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5000元到10000元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赵某等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套路贷”,孙某、赵某等人事先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协议,事后采取胁迫、滋扰、非法拘禁、殴打等软硬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严重损害了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借此提醒大家,拒绝“诱惑”,远离“套路”。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威胁、恐吓等暴力催收,要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有资金需求,还是去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或者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本金数额、利息标准、支付方式、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一一进行明确,对显示公平的条款要及时提出修改,确保双方利益平衡。